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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开通全国首条国家赔偿绿色通道

来源:正义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2-01-05 14:03 
核心提示:沈丙友介绍,由于当前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给付前提“造成严重后果”和抚慰金的具体数额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导致赔偿申请人只要人身受到羁押,在提出人身自由损害赔偿的同时大都会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公民被拘留、逮捕后又无罪释放,在索取国家赔偿的同时,能否索取精神损害赔偿?赔偿义务机关如何处理赔偿申请人的天价索赔?

在广东省检察院12月28日召开的刑事申诉工作新闻发布会上,广东省检察院刑事申诉处处长沈丙友对这些问题进行了解答。据他介绍,2011年,广东省检察机关与省高法、省公安厅联合就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范围、发放数额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此外,该省还开通了全国检察机关首条国家赔偿绿色通道,切实做到应赔尽赔。2011年,广东省检察院在案件数上升21.9%的情况下,重复申诉率同比下降15.4%。

规范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让天价求赔回归理性

沈丙友介绍,由于当前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给付前提“造成严重后果”和抚慰金的具体数额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导致赔偿申请人只要人身受到羁押,在提出人身自由损害赔偿的同时大都会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申请人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往往特别巨大,动辄几十、上百万元,有些甚至提出了天价精神损害赔偿要求。

沈丙友告诉记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不明确,一是会导致申请人因为没有参考标准而漫天要价,不利于矛盾化解;二是到底该不该给、该给多少,因为没有一定之规,容易导致执法随意化,不利于对公民权利的平等保护。

为解决这一难题,广东省检察院在2011年1月与省高法国家赔偿委员会办公室、省公安厅法制处就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专门召开联席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范围、适用原则、“严重后果”的标准和抚慰金的数额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今年1至11月,全省检察机关参照《纪要》的相关规定,对精神损害赔偿案件中符合条件的5件申请给予了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对其他不符合条件的申请通过说理与协商,申请人或不再坚持,或已撤回申请。

开通全国检察机关首条国家赔偿绿色通道,做到尽赔早赔

沈丙友介绍,为更好落实去年底出台的新国赔法,广东检察机关还在佛山等地试点开通了全国检察机关首条国家赔偿绿色通道,即刑事申诉检察部门与公诉部门密切配合,公诉部门如果因证据不足对犯罪嫌疑人作存疑不起诉,如犯罪嫌人此前被拘留或逮捕的,检察机关在向被不起诉人送达《不起诉决定书》的同时,还送达《申请国家赔偿权利告知书》,告知其有权因其人身自由受侵害而申请国家赔偿。并由刑事申诉部门及时处理申请人赔偿诉求。

湖南青年刘某超此前因涉嫌抢劫犯罪被羁押339天,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检察院对其作出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处理决定,并向其同时送达《申请国家赔偿权利告知书》。2010年12月24日,刘某向南海区检察院提出赔偿申请,南海区检察机关即通过绿色通道为其处理诉求,并在2011年3月顺利帮助其拿到42375元国家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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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国家赔偿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后果严重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此,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应当具有精神损害事实和后果严重两个条件。

广东省公、检、法《会议纪要》首开全国先河,对精神损害“后果严重”的情形进行了具体规定:发生国家赔偿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导致受损害人:死亡、重伤或者残疾;精神疾病或者严重精神障碍;婚姻家庭关系破裂或者引致家庭成员严重伤害;失去重要(就业等)机会或对其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或者重大亏损而产生重大精神损害等。其中还规定了三种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受损人非正常死亡;因超期羁押造成重大人身损害;因刑讯等造成伤残或者精神失常。

《会议纪要》还对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数额进行了明确,规定应当以丧失人身自由的时间长短为主要依据,结合其他损害或者损失的情况综合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从一千元到三十万元不等。其中致受损害人重伤、残疾或者死亡的,可不受受损害人丧失人身自由时间长短限制,在三十万元以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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