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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新法将设“医调委”解医疗纠纷

来源:羊城晚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1-11-24 19:14 
核心提示:医调委在受理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后,应当指定1名人民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并可以根据需要指定若干名人民调解员参加调解,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等相关人员参加调解。

日前,广东省法制办公布了《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化解越来越频繁出现的医疗纠纷,杜绝“医闹”,《送审稿》明确规定:省内地级以上市应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医调委);同时明确引入了第三方调解制度,作为医患冲突的“缓冲”。据了解,《送审稿》征集意见时间截止到12月15日,并有望最快于年底出台。

医调委建专家库作技术支持

《送审稿》明确了医调委是专业调解医患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医调委的人民调解员应当为人公道、品行良好,具有医疗、法律专业知识和调解工作经验,并热心于人民调解工作。医调委应当建立由相关医学、药学、心理、保险和法律等相关专家组成的专家库,为医疗纠纷的调查、评估和调解提供技术咨询。

医调委在受理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后,应当指定1名人民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并可以根据需要指定若干名人民调解员参加调解,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等相关人员参加调解。医调委应当自受理医疗纠纷调解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双方当事人了解相关事实和情节,并根据当事人的要求,组织调查、核实、评估;并在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调结。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医院若赔过万不得私下搞定

对于医疗纠纷发生后的赔偿问题,《送审稿》明确规定,医疗纠纷赔付金额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协商处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双方当事人申请医调委调解,赔付金额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应当先行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明确责任。

患者发生损害时,有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医闹”将被依法处罚追责

近几年,由医疗纠纷引发的“医闹”频发。《送审稿》明确了当医疗纠纷发生时,患者或者患者家属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由公安部门按照扰乱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教唆、胁迫他人干扰医疗纠纷处理的行为;非医疗纠纷当事人、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等无直接利益关系者参与医疗纠纷处理的行为;占据医疗机构诊疗或办公场所、围堵医疗机构出入口以及其他扰乱医疗机构秩序,致使工作、医疗不能正常进行的行为;盗窃、抢夺、毁坏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及其他诊疗文件资料,损坏医疗机构公私财物的行为;将老人、残疾人、生活不能自理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抚养人弃留医疗机构的行为;拒绝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殡仪馆或在医疗机构内拉横幅、设灵堂、摆放花圈、张贴大字报、散发传单、制造噪音、泼洒污秽物等干扰医疗秩序的行为;谩骂、侮辱、诽谤、实施暴力、威胁、骚扰医疗机构工作人员,限制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人身自由或阻碍依法执业的行为。

同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如果有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的;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的;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等行为之一的,也将由卫生行政部门作出处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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