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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首明确精神抚慰条件及标准

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1-12-30 09:52 
核心提示:广东省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处处长沈丙友介绍,今年1月,广东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高院联合召开会议,并于9月正式下发《会议纪要》。《纪要》在全国首开先河,明确了“严重后果”的标准和抚慰金的数额。

前日,记者从广东省检察院召开的刑事申诉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针对国家赔偿案件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不明确的问题,今年,广东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高院联合召开了会议,在全国首开先河明确国家赔偿案件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条件和标准,规定造成后果特别严重的最高可获赔3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广东省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处处长沈丙友介绍,今年1月,广东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高院联合召开会议,并于9月正式下发《会议纪要》。《纪要》在全国首开先河,明确了“严重后果”的标准和抚慰金的数额。《纪要》规定,涉嫌犯罪被拘留、逮捕的人,当司法机关对其作无罪处理时,已丧失人身自由10年以上,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最高可获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致受损害人重伤、残疾或者死亡的,可不受受损害人丧失人身自由时间长短限制,在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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