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出台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考核办法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交通运输厅最近出台了《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根据清远市政府意见,清远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有关部门以及市、县、镇级各交通项目指挥部(管理处)深入学习,努力争创全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排头兵。
《办法》要求,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组织领导,对所承担的各项工作任务要细化分解,将具体任务落实到部门、责任落实到人,限时推进,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年度工作任务。积极主动支持配合项目业主和有关部门做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各项工作,负责协调解决行政区域内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需政府出面协调解决的相关问题。按省政府确定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任务阶段性目标,破解难题,解决问题,切实加快推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负责重点项目建设的地方协调工作,重点要履行好项目征地拆迁主体责任和建设过程中地方关系协调工作,为项目实施创造一个良好的外围环境;做好被征地拆迁群众的工作,及时足额落实征地拆迁补偿,妥善解决被征地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确保不发生大的群众上访事件和重大群体事件;
负责协调督促推进港口、航道建设前期工作,按规定落实航道建设地方配套资金,加快推进项目建设;
负责组织公共交通均等化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通过本级政府制定颁发具体实施方案、出台扶持政策以及加大资金配套投入等,推进农村客运基本服务的基础性和公益性,明确地方政府,包括乡镇政府在提供公共交通服务方面的主要职责,加快解决农村客运站亭建设征地困难、用地成本高、手续复杂等问题;
负责组织好农村公路建设工作,负责新农村公路路面硬化改造工程领导和实施工作,依靠各级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落实建设资金,加强技术管理,监督工程质量和建设资金安全合理适用,按时按质完成建设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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