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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修改行政法规”整治”期货交易

来源:新华网 作者:徐永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1-12-22 10:20 
核心提示:在期货交易实务中,标准仓单、国债等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有价证券是可以直接用作保证金用于交易结算和履约担保的。为此,征求意见稿相应删去了现行条例中关于有价证券可以充抵保证金的规定。

随着我国期货交易市场的发展,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21日,国务院法制办将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拟对现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进行修改,进一步加强期货交易管理。

一些期货交易存在严重市场风险亟需整顿

近年来,一些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开展以大宗商品标准化合约为交易对象,采用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和保证金担保的交易方式进行具有明显期货交易特征的交易活动。

“这些交易活动在市场开办、主体资格、交易品种、交易规则、信息披露和风险防范等方面缺乏统一的规范和要求,脱离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统一监管,存在严重的市场风险和资金安全隐患,直接影响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亟需进行清理整顿。”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说。

据了解,近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对清理整顿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而现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虽然规定禁止在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禁止变相期货交易,但对什么是期货交易缺乏明确界定,按保证金收取比例等作为判断是否属于变相期货交易的规定也不够严谨,容易被规避。

明确“期货交易”定义 删去“变相”交易规定

为依法加强对期货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法制办、中国证监会起草了《国务院关于修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征求意见稿首先明确了“期货交易”的定义,指出条例所称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考虑到在对期货交易已作出明确界定,凡属期货交易定义范围内的交易活动均可依法认定为期货交易的情况下,可不再对变相期货交易另作规定,征求意见稿删去了现行条例中有关“变相”期货交易的规定。

进一步完善期货交易制度

鉴于期货交易的基本特征之一,是由期货交易所作为交易市场的中央对手方,向所有参与交易的买方会员和卖方会员提供集中履约担保,以保证合约的履行,有效规避交易风险。征求意见稿将现行条例关于期货交易所职责规定中的“保证合约的履行”修改为“作为中央对手方,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

在期货交易实务中,标准仓单、国债等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有价证券是可以直接用作保证金用于交易结算和履约担保的。为此,征求意见稿相应删去了现行条例中关于有价证券可以充抵保证金的规定。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将现行条例关于结算的规定修改为:结算是指根据期货交易所公布的结算价格对买卖双方的交易结果进行的资金清算和划转。

地方政府负责查处取缔非法期货交易场所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查处取缔非法期货交易场所,需要由有关地方政府统一负责,组织协调各方,做好查处取缔及相关工作,妥善处置风险,维护稳定。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也明确要求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各类交易所的清理整顿工作。

参照证券法关于对非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查处取缔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非法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其他形式组织期货交易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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