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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需要通过立法确立民事保护令制度

来源:南京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2-02-25 09:58 
核心提示:降低紧急情况下受害方的举证义务。除非施暴人能提出相反证据,否则申请人只需要在保护令申请书上填写出受暴时间、地点、手法、伤势等事项,法官就应当核发临时性保护令。当然,申请人如若故意虚报,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保护令这样的临时性救济措施,我国目前存在立法空白。”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陆茵认为,我国需要通过立法确立民事保护令制度。陆茵认为,民事保护令对我国法律而言是全新的制度,应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从以下方面进行规定。

明确家庭暴力受害人为保护令的主要申请人。目前,许多国家的立法都赋予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公安机关、检察院等主体保护令的申请权。然而就我国的传统以及目前国情来看,让公安机关和检察院这些公权力直接介入家庭暴力案件存在一定的障碍。因此,在保护令的申请中,公权力的介入还是应当让位于受害人的意愿。

降低紧急情况下受害方的举证义务。除非施暴人能提出相反证据,否则申请人只需要在保护令申请书上填写出受暴时间、地点、手法、伤势等事项,法官就应当核发临时性保护令。当然,申请人如若故意虚报,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规范保护令的终结方式。保护令可因以下原因失效:存续期间届满;受害方或是加害方死亡;申请人提出撤销保护令的申请。

确定违反保护令执行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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