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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分理处主任冒用27人名义贷款55万元获刑

来源:正义网 作者:沈义 廖继红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1-10-29 19:25 
核心提示:为了发财,银行分理处主任代正蓉冒用27人的名义,32次贷款共计55万元用于投资做生意。经重庆市丰都县检察院提起公诉,10月24日,该县法院以挪用资金罪一审判处被告人代正蓉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为了发财,银行分理处主任代正蓉冒用27人的名义,32次贷款共计55万元用于投资做生意。经重庆市丰都县检察院提起公诉,10月24日,该县法院以挪用资金罪一审判处被告人代正蓉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09年1月2日至2009年10月24日,原某银行丰都支行树人分理处主任代正蓉,利用其职务便利,先后冒用付某某等27人的名义,在树人分理处贷款共计32笔,贷得资金共计55万元。代正蓉将其中50万借给彭某某搞工程,工程赚钱后分利润,其余5万元用于偿还贷款利息。
  
2010年3月,丰都支行在内网上发布“加强案件防控的通知”后,代正蓉心里害怕,为防止自己违规套取贷款的行为被发现,故向陈某某寻求帮助。代正蓉以拉存款完成任务为名,要求陈某某把其私人存款转到树人分理处储存。在征得陈某某同意后,代正蓉将陈某某私人存款转存入树人分理处。同月16日、17日,代正蓉未经陈某某的同意,冒用陈某某的名义,从陈某某在树人分理处的账户上分三次取款共计555000元,用于归还之前冒用付某某等人名义的32笔贷款55万元。
  
而后,陈某某向代正蓉提出要用钱,让代正蓉归还存款。代正蓉为弥补陈某某存款漏洞,在未经储户同意的情况下,冒用储户黄某某、熊某某等人的名义,于2010年3月18日将上述储户的8笔存款取出,共计人民币575421.94元,其中555000元用于归还陈某某。
  
2010年4月,代正蓉向支行领导主动交代了自己的问题,并于4月17日、18日将575421.94元存回他人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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