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首例监外执行罪犯获减刑
“两年的监外生活,让我饱受人生沧桑,是检察机关又让我成为合法公民、获得新生。”今天上午,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居民宋雨(化名)用颤抖的声音告诉记者,通过西安区检察院不懈努力,一周前,审判机关为他减去了8个月的残余考验期,不再执行原判刑罚。同时,宋雨也成为该省首位被减刑的监外执行罪犯。
宋雨是辽源市某矿务运输公司一名机车维修检验员。2009年1月1日,宋某在维修机车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导致机车溜车,当场撞死两名同事。2009年5月,西安区法院判处宋雨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今年年初的一天,西安区检察院监所科科长隋平在对辖区监外执行人员考察时得知,宋雨监外执行期间工资仅有600元,面对多病的妻子和上学的孩子,他每天都生活在自责与压力中。宋雨告诉隋平,自己监外执行期间表现良好,想申请减刑,却又不知道走什么程序。
监外执行罪获减刑在吉林省并无先例。次日一早,隋平向检察长赵俊峰报告了此事,表示应该发挥执行监督职能,为宋雨争取减刑的机会。赵俊峰叮嘱隋平:“这是一项社会管理的创新,每一步都要按照法定应有的程序操作。”
在征求上级检察院意见的前提下,西山区检察院与辖区公安、司法局等部门一起对宋某进行了全面考察。各部门走访得知,宋雨在单位曾是一名优秀党员,劳动模范。缓刑考验期内,他积极上班工作,利用周末时间还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协助有关部门规劝其他服刑人员遵纪守法。最终,大家一致认为,宋雨的实际情况确实符合《吉林省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等有关减刑的规定,很快为其办理了减刑法律手续。
2011年10月20日,当收到减刑裁定书后,宋雨流下激动的泪水,并为检察院送来一面印有“执法公正促和谐,立检为公救人生”的锦旗。 “为社区矫正期间表现好、矫正效果好的监外执行罪犯予以减刑,可以减少社会对立面,推动和谐社会的发展。”隋平说,日前,检察院会加大监外执行监督力度,促使更多的监外执行罪犯改过自新、重拾生活勇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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