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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涪陵区国土局一所长贪污受贿一审获刑16年

来源:正义网 作者:谢东樱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1-10-26 22:11 
核心提示:重庆市涪陵区检察院起诉的该区国土资源局江北管理所所长刘国胜受贿、贪污案,该区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宣判,数罪并罚,以受贿罪和贪污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刘国胜有期徒刑16年。

重庆市涪陵区检察院起诉的该区国土资源局江北管理所所长刘国胜受贿、贪污案,该区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宣判,数罪并罚,以受贿罪和贪污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刘国胜有期徒刑16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9月至2009年5月,刘国胜在任涪陵区国土资源局江北管理所所长期间,两次利用其负责辖区国土工程建设和征地拆迁工作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工程承建商贿赂款22万元。另外,刘国胜还收受了夏某的贿赂12万元。2009年5月,刘国胜代表管理所与某公司商定涪陵江北办事处点易居委3组所征土地的拆迁事宜。双方口头约定只要管理所完成拆迁工作,该公司就支付拆迁补偿费180万元。在拆迁过程中,刘又找到该公司负责人,要求把拆迁合同的标的变更为165万元,该公司向刘指定的账户存入15万元。几天后,该公司就将15万元划入刘指定的账户,刘将15万元据为己有。 

法院认为刘国胜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贪污罪。案发后,刘国胜退出赃款10万元。鉴于刘国胜主动交代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收受夏某贿赂12万元和贪污15万元的事实,认罪态度好,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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