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内宜高速公路收费站案主犯被执行死刑
2008年11月11日和2009年2月23日,伍勇纠集多人,携带火药枪、仿真左轮手枪、匕首等作案工具,着军、警服装,蒙面伪装,以鸣枪、持刀威胁等方式,先后对内宜高速公路宜宾北站、南站收费站实施抢劫,共劫得现金6.5万余元。此外,2000年5月,伍勇持刀将其战友郭某杀害;2001年10月16日,伍勇伙同陈泽奎、曾科等人(均已判刑)抢劫宜宾正源药业公司营业款11万余元;2002年7月17日,伍勇与唐某某(已判刑),分别持木棒、火药枪将12岁男童罗某杀害;2003年9月11日和10月2日,伍勇持枪先后袭击驻宜宾某部哨兵和宜宾市某机关执勤保安,致哨兵张某重伤。2009年3月,伍勇纠集他人准备抢劫云南省水麻高速公路收费站时被抓获。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该案后,认定伍勇犯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伍勇单独或纠集他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并持枪、械多次抢劫,抢劫数额巨大。伍勇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其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大,故裁定核准了对伍勇的死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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