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家指出行为人郭成林显然不具有公益目的(3)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消费者对经营者产品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新闻单位对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其名誉权;主要内容失实的,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损害名誉权。”这是认定正当的批评与损害声誉的基本界限。
从涉案文章的内容可以看出,郭成林并不是对商品质量进行正当的批评和评论,而是使用了大量的诋毁性的、使人对商品产生畏惧的语言,完全属于“借机诽谤、诋毁、损害”特定商品声誉的行为。认为本案涉及文章属于言论自由,是错误的。
本报深圳7月14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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