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家指出行为人郭成林显然不具有公益目的(2)
中国犯罪学学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张凌认为该案对社会有启示。他认为损害商品声誉行为是一种威胁企业经营根基的犯罪,它会使企业和商品在短短的时间内失去社会公众对其的信赖和赞誉。在商品经济社会中,这种行为是商家畏惧的行为,也是十分卑劣的行为,因此为了保护合格、合法、优良的商品免受不法侵害,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就必须严厉打击损害商品声誉的行为。这种犯罪从表面上看是对一个企业、一个商品的侵害,实质上也是对国家诚信体制的破坏。
张凌指出,损害商品声誉罪成立的首要条件是必须实施了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所谓“捏造”,就是无中生有、凭空编造、引人误解;“散布”,是指以文字、语言等方式将捏造的虚伪事实向社会传播和扩散;“虚伪事实”包括完全虚伪和部分虚伪,是指诋毁、贬低、损坏他人商品声誉的不实信息。读郭成林的涉案文章,会感到捏造虚伪事实是非常明显的。文章从标题到每一个段落都直接点名金龙鱼,并把金龙鱼的“罪孽”形象地表述出来,使人们对转基因食品产生恐惧,从而使金龙鱼食用油的商品声誉受到损害。文章中指出:“使用转基因大豆原料对我们的儿孙身体有不可预测的风险,转基因食品的害处是:驴和马交配生产出来的是骡子,而骡子丧失了生育能力。”言外之意是,如果吃了金龙鱼食用油就可能丧失生育能力。这是非常令人恐怖的。文章还指出,“金龙鱼大豆油使用化学浸出法榨油工艺”,有强烈致癌物质,如果吃了金龙鱼食用油就会断子绝孙,后代成为侏儒或者患上癌症。这种表述很容易使人对转基因食用油产生排斥感,对金龙鱼的产品深恶痛疾。
尽管科学界对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表示担忧,但是到目前为止,世界各国尚未有过最终经过科学证实的转基因食品发生有害人体健康的事件和报道。在没有科学根据的情况下,对特定企业的特定商品进行如此明显的贬损性描述,显然符合损害商品声誉罪中捏造虚伪事实的客观要件,构成了损害商品声誉罪。
该案出现时有人认为,郭成林的行为是为了公益的目的,为了反转基因而呐喊,为了保护国人不至于丧失生育能力而奋斗。但张凌认为,损害商品声誉罪不是目的犯,不以行为人具有特定的目的为构成要件。但是,涉及名誉、信誉、声誉的犯罪中,如果行为人出于公益的目的,往往会减轻行为的违法性,因此行为人是否有公益目的成为案件争议的焦点之一。
张凌认为,公益性是指行为人主要以公共的利益为目的而实施的行为。是否具有公益性不能根据行为人的主观认识来判断,而应当从损害商品声誉的事实本身、散布的方式、事实所依据的资料、对转基因事实调查的深度、行文的态度等内容进行客观判断。一般来说,如果是为了公益的目的,文章行文的态度应当是真挚的、说理的、客观的;相反,如果不是为了公益的目的,行文的态度是不真诚的,容易使用贬损、诋毁、煽动、诱惑等词语,在行文态度的背后可能隐藏不良的动机,例如为了泄私愤、诋毁竞争对手等,这些情况都表明不具有公益的目的。
从本案的经过看,2010年8月北京赞伯营销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山东鲁花集团签订了《营销策划咨询协议》,鲁花集团委托赞伯公司提供鲁花坚果调和油营销整合服务,并支付赞伯公司180万服务费。郭成林负责此项目,并根据鲁花方面的介绍,提炼出鲁花的主要竞争对手是金龙鱼,一个月之后郭成林在网上和自己的博客上发表了涉案文章。郭成林承担的项目是与金龙鱼有关的,而发表的文章又恰恰是直接针对金龙鱼的。文章的行文态度具有明显的贬低、诋毁特定对象的意图,仅此一点就可以断定,本案的行为显然不具有公益的目的。
张凌指出,随着网络的普及,人们自由发表自己观点的渠道更加畅通了,人们可以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互联网以及其他方式自由发表言论。本案是行为人通过互联网来发表观点,因此利用互联网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是否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也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但是,自由发表言论是有界限的,正当的言论受国家法律的保护,散布虚假事实、诋毁他人的言论,法律不予保护。(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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