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拟修订 将完善居民自治制度
“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立法计划以及中央领导同志指示精神,民政部于今年6月正式启动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修订工作。”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副司长王金华近日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介绍。
8.7万个社区普遍建立居委会
现行的城市居委会组织法是1989年12月26日由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1990年1月1日起施行的。
“这是一部保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发展城市基层民主,促进城市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法律。”王金华说,这部法律实施20多年来的实践充分说明,城市居民委员会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有利于维护城市基层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
据介绍,我国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城市基层建立居民委员会,实行群众民主自治,是广大居民群众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伟大创造。自1949年10月23日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上羊市街成立新中国第一个居民委员会以来,城市居委会坚持以居民自治为方向,着力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深入开展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重要内容的居民自治实践活动,在实践中增强了居民群众的民主素质和法律意识,激发了居民群众参与管理基层事务的热情,为巩固党在城市执政的群众基础、保障人民群众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促进基层稳定和社会和谐作出了重要贡献。
据统计,截至2010年底,全国8.7万个社区中已普遍建立了居民委员会。
每个居委会平均管辖近万人口
“随着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城市基层社会正发生着深刻变化,城市居委会正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要求。”王金华说,随着我国城镇化和老龄化的快速发展,居委会的工作对象发生了深刻变化,居民服务需求日趋多样。
目前,我国城镇人口已达到6.7亿人,流动人口有2亿多人,每个居委会平均管辖人口近万人,与新中国成立初期相比增加了10倍多。
“在庞大的城市人群中,还生活着数以千万计的低保人口、下岗失业人员和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等困难群体。”王金华说,这就要求居委会必须增强服务意识、拓展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满足居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
随着社会转型、企业转制和政府转变职能,居委会的工作内容也发生了深刻变化,社会管理任务日趋繁重。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原来由政府和企业承担的大量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已转移到社区。”王金华介绍,居委会除承担大量的治安、卫生、计生、就业、低保、文体等传统政府公共服务项目外,还要承担社区禁毒、流动人口管理、社区消防、商业维权、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家政服务等新任务。这就要求居委会必须有较强的处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能力,在优化功能、壮大力量的同时,切实协助政府提高社会建设和城市管理水平。
王金华介绍,随着改革不断深化和经济快速发展,居委会的工作职责发生了深刻变化,维护稳定的责任日趋艰巨。特别是城市基层因公共安全、房屋拆迁、环境污染、物业管理、贫富差距、社会治安等问题引起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呈多发态势,充分发挥好居委会协调利益、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作用至关重要。
修订工作要突出重点兼顾全面
党的十七大报告第一次将包括城市居民委员会制度在内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确立为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四项制度之一,把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作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重要内容。
“这对进一步推动城市居委会制度建设,使人民群众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已经并将继续产生重大推动作用。”王金华说。(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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