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融合网首页 > 文 化 > 旅游 >

“天价榨菜”作坊蛛网丛生 沉坛乌江实为堰塘(3)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作者:涂劲军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1-07-08 08:55 
核心提示:记者了解到,涪陵榨菜公司曾于2007年3月18日在涪陵饭店公开拍卖沉香榨菜2007年经销权。负责该次拍卖的四川亚奥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王勇向记者讲述了当时的一些情况。 王勇说,他曾在涪陵榨菜负责销售,这次拍卖

记者了解到,涪陵榨菜公司曾于2007年3月18日在涪陵饭店公开拍卖沉香榨菜2007年经销权。负责该次拍卖的四川亚奥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王勇向记者讲述了当时的一些情况。

王勇说,他曾在涪陵榨菜负责销售,这次拍卖也是他参与策划的。报名参加拍卖的经销商约六七家,起拍价20多万元,最后成交价格是120多万元。

“这个经销权还包括销售其他榨菜,不只是2000元的榨菜。”王勇说,当时定的是2000元一盒,“价格肯定很贵,100多万元不可能就这样白花了,还是要有公司和政府的支持”。

当年取得经营权的公司如今经营情况如何呢?网上有一家名为重庆家乐食品集团公司的企业自称代理了沉香榨菜经营权,记者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王勇说,他也忘记当初哪家公司取得了经营权,不过他记得,第一年应该还是赚得回来的,因为当年政府提了很多货送人,也计入这家公司的业绩。

·深度访问·

有腐败消费嫌疑“卖榨菜还是卖银两”?

高档奢侈礼品近年来日益盛行,专家和消费者多年来呼吁严查过度包装,这不仅仅是对节约社会的呼应,也是对腐败消费的控诉。

对于天价榨菜,记者观察舆论关注点,大多对其离谱的价格表示质疑:“这年头太疯狂了,榨菜都卖成燕窝的价了。”

据了解,目前中等鲍鱼的商超销售价为180元/斤左右,澳洲鲍鱼也不过三四百元一斤,但也无法比肩天价榨菜。

“到底是卖榨菜还是卖银器?”一名网友说,比如我送你一盒榨菜,其实是送了一个高档银具。如果有部门查是否行贿,我肯定说是送的榨菜。那么这么贵的榨菜,是不是腐败礼品呢?

重庆消协将调查

2010年4月1日,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的《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开始实施。其中明确规定,食品和化妆品的包装层数不得超过3层,包装空隙率不得大于60%,初始包装之外的所有包装成本总和不得超过商品销售价格的20%。

记者在涪陵榨菜专卖店对面的一家珠宝店看到了类似的银碗筷,打五折之后,87克重的银碗1450元,银筷690元,总价2140元。按一半的成本计算,价值1070元。

沉香榨菜是否属于过度包装?重庆市涪陵区工商局副局长国忠表示,国家目前还没有明确法规,因此工商部门的查处行为没有法律可依。不过,工商部门已经致电涪陵榨菜办,要求对企业加强宣传,不要过度包装。

重庆市消费者协会投诉部主任喻军7月4日向记者表示,商品过度包装很普遍,这与节约型社会格格不入,也加重消费者负担,引导错误的消费理念。喻军表示,他们将立即展开调查,将此案例作为重点案例,如果问题存在,会要求相关企业整改。

限制过度包装 法规缺失

有了包装的国家标准,相关执法部门却无法对过度包装行为进行限制和处理。国际食品包装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董金狮7月6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在法律法规方面的缺失,造成对过度包装行为追究无法可依的状况。

董金狮称,从法律上来说,如果产品在外包装上明示了内部的构成,即天价榨菜的包装上写明有银碗银筷,它就不违规。但是没有标识的话,就是违规。

不过,这些都没有办法对企业行为形成限制。董金狮称,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专门规范商品包装的法律法规,只有两个国家标准:2006年6月1日实施的 《月饼强制性国家标准》和2010年4月1日实施的《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但是,后者对过度包装的定义及包装空隙率的计算,操作难度很大;对包装材质和结构没有作出硬性规定,导致礼盒包装材质种类越来越多,结构越来越复杂。而且该要求只是针对企业的一般性限制,没有处罚性条款,实施一年多来,效果并不乐观。(责任编辑:admin)

  • “扫一扫”关注融合网微信号

免责声明:我方仅为合法的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所发布的内容提供存储空间,融合网不对其发布的内容提供任何形式的保证:不保证内容满足您的要求,不保证融合网的服务不会中断。因网络状况、通讯线路、第三方网站或管理部门的要求等任何原因而导致您不能正常使用融合网,融合网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在融合网发布的内容(包含但不限于融合网目前各产品功能里的内容)仅表明其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的立场和观点,并不代表融合网的立场或观点。相关各方及作者发布此信息的目的在于传播、分享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和立场,更与本站立场无关。相关各方及作者在我方平台上发表、发布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其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交易等方面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并承担相应风险。

根据相关协议内容,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已知悉自身作为内容的发布者,需自行对所发表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负责,因所发表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等所引发的一切纠纷均由该内容的发布者(即,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承担全部法律及连带责任。融合网不承担任何法律及连带责任。

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在融合网相关栏目上所发布的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经相关版权方、权利方等提供初步证据,融合网有权先行予以删除,并保留移交司法机关查处的权利。参照相应司法机关的查处结果,融合网对于第三方企业用户所发布内容的处置具有最终决定权。

个人或单位如认为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在融合网上发布的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存在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应准备好具有法律效应的证明材料,及时与融合网取得联系,以便融合网及时协调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并迅速做出相应处理工作。

融合网联系方式:(一)、电话:(010)57722280;(二)、电子邮箱:2029555353@qq.com dwrh@dwrh.net

对免责声明的解释、修改及更新权均属于融合网所有。

相关新闻>>

    新闻关注排行榜

    热门推荐 最新推荐

    热门关键字

    关于我们 - 融合文化 - 媒体报道 - 在线咨询 - 网站地图 - TAG标签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10-2020 融合网|DWRH.net 版权所有 联系邮箱:dwrh@dwrh.net 京公网安备 11011202002094号 京ICP备110145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