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行政诉讼法不适用调解不合时宜亟待废除(2)
来自行政审判一线的郭晓伯也有着同样的感触:随着抽象行政行为的数量逐渐增多,违法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问题日趋严重。而且抽象行政行为是针对普遍对象作出的,适用的效力不止一次,具有反复性,加之层次多、范围广,因而产生的影响要远远大于具体行政行为。
郭晓伯表示,如果人民法院不能受理对违法抽象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那么就有可能导致违法不当的抽象行政行为造成的侵害在一定范围内连续发生,使更多的相对人蒙受损失。在他看来,更有理由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范围。
郭晓伯建议,要将纳入行政诉讼范围的抽象行政行为界定为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为宜,应当严格以该抽象行政行为直接作用的对象为相对人的范围。此外,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也应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为前提条件,在抽象行政行为生效期间未适用该抽象行政行为的当事人,则无权提出赔偿的请求。
简单行政案可在程序上简化
今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首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民告官45分钟宣判,这一改革从试水之初就颇让人期待。
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案件只规定了普通程序,并没有简易程序。那么,在此次行政诉讼法修改提上议程之时,这项改革会否体现在立法修改中也就更值得关注。
记者在采访中获悉,黄浦法院作为全国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法院之一,专门制定了《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标准(试行)》,全面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从今年4月18日以来,该院共审结6件当事人自愿选择适用独任制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这些案件审理天数最短为17天,平均审理天数33天,较去年该院行政案件平均审理天数缩短了15天,审判工作效率得以明显提高。
司法实践中,行政案件数量连续多年保持持续增长的发展态势,有相当一部分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可在程序上予以简化,以提高司法效率,节省司法资源。在王艳姮看来,行政诉讼简易程序亟待法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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