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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两月:公务人员醉驾应否重罚存争议(2)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 李松黄洁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1-06-30 16:44 
核心提示:完全可以考虑适用缓刑 至于醉酒驾驶的行为是否可以适用缓刑,与会专家的观点比较一致,均表示赞同。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钱叶六认为,当醉驾行为人不存在逃逸等严重违法行为,能够认真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

完全可以考虑适用缓刑

至于醉酒驾驶的行为是否可以适用缓刑,与会专家的观点比较一致,均表示赞同。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钱叶六认为,当醉驾行为人不存在逃逸等严重违法行为,能够认真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且被认为不存在再犯可能性,以及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的时候,完全可以考虑适用缓刑。“这种短期自由刑的负面影响会比较小,体现了国家对其宽大处理,会促使其认真改造。”

对此,阮齐林也表示,醉驾案件适用缓刑本身没有什么问题,被告人获得缓刑是其权利。而且从刑罚的目的来看,也并不仅仅是要处罚、警告,也是要对被告人进行教育。至于何时可以适用缓刑,则是另外一个问题,还是需要立法来作基础。如果能够将民事赔偿作为适用缓刑的一个条件,可能会更有利刑事案件简便快捷的处理。

本报记者李松黄洁

本报北京6月29日讯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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