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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两月:公务人员醉驾应否重罚存争议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 李松黄洁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1-06-30 16:44 
核心提示:6月29日上午,围绕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醉驾案件时所面临的种种困惑,法学专家和法官们齐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展开研讨。其间,罪与非罪的情节考量成为与会专家们争论最为激烈的内容之一。

自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以来,醉驾入刑始终备受关注。醉驾入刑是否应设定罪与量刑的酌定情节,对“醉驾司机”是否可以适用缓刑,对公务人员醉酒驾车是否应该从重处罚等一系列的争论从未停止。

6月29日上午,围绕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醉驾案件时所面临的种种困惑,法学专家和法官们齐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展开研讨。其间,罪与非罪的情节考量成为与会专家们争论最为激烈的内容之一。

从重从轻认定难以把握

丰台法院自5月1日起至今已审结了12起醉驾案件。从被告人特征分析,被查获的醉驾司机大部分是外地来京务工人员,且12人中有10人没有稳定的工作。在审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法院认定是否构罪的标准,主要就是依据被告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只要超过80mg/100ml的即认定构成犯罪。

在此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官们明显感觉到,由于目前对于此类犯罪在情节认定及量刑幅度上没有统一的标准,导致法院在作出裁判的过程中还存在困惑。

一方面,在法定情节的考虑上,危险驾驶罪中主要涉及的法定情节就是自首,可是在何种情况下能够被认定为自首,标准并不明确。实践中存在这样的情况,被告人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另一方报警,被告人留在现场等待,交警到达现场后发现被告人系酒后驾驶予以抓获,此种情形是否可以认定自首?

另一方面,在酌定情节方面,目前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既是定罪的标准,也是量刑的重要依据。一般认为,血液中酒精含量越高,说明其驾驶机动车的危险性就越高,驾驶人的人身危险性就越大。从丰台法院已经审结的12例危险驾驶案件中也可以看出,血液中酒精含量的高低对被告人的量刑有着直接的影响。可各种从重、从轻的情节应该如何认定,对应的量刑幅度如何,都还是实践中较难把握的一个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丰台法院认为,应该考虑血液中酒精含量,并据此细化到刑期幅度中。如规定酒精含量在80mg/100ml至100mg/100ml之间的,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两个月;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至200mg/100ml的,判处拘役3个月至4个月。以此类推,再综合考虑其他影响量刑的情节最终确定刑罚。同时,对于曾经有过违法记录又醉酒驾车的、醉酒驾驶机动车又有其他违法违章或不配合检查等行为,都应予以从重处罚。

入罪标准从简从繁分歧大

对于实践中面临的定罪量刑的情节问题,与会专家观点分歧颇大。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志祥认为,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完全可以对情节轻微的情形进行从轻量刑。“比如酒后在没有找到代驾的情况下,只是驾驶了一段距离,也没有出现事故,就应该认为危害不大,不一定非要认定为犯罪。”

王志祥同时提出,只要酒后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了80mg/100ml就构成醉驾,这是值得思考的。这样虽然实现了执法的统一,但由于根本不考虑驾驶人员的酒精耐受程度差异,很容易导致执法不公平。因此,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不能被过分夸大,开车的速度、行车的地点、时间,个人意识情形的程度等都应该综合考虑。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则持完全不同的看法。阮齐林认为,在危险驾驶案件罪与非罪的标准问题上“宜简不宜繁”,凡是符合危险驾驶标准的就应认定犯罪。“中国进入汽车社会后,机动车的‘杀伤力’是显而易见的,其中反映比较强烈的就是酒后驾驶。在这种情况下,将醉驾行为升格为犯罪,对醉酒驾驶司机作出最高6个月拘役的处罚是不过分的。”

阮齐林认为,作为司法审判来说,既然醉酒驾驶是由行政处罚转为的刑事处罚,就应该按照交通事故案件的标准来执行,不要另立斟酌的标准,否则将带来巨大的司法成本的耗费。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江溯也认为,从立法原意来讲,认定醉酒驾驶行为并不考虑情节显著轻微。而从政策层面分析,目前民众对醉驾入刑非常期待,在立法已经取得一定成就的情况下,贸然采用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并不是个合理的行为。(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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