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首次提出对省委书记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新闻概述】
6月10日,国家审计署发布《“十二五”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征求意见稿)》,提出将探索开展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书记的经济责任审计,这也是我国首次提出将审计级别提高到省委书记一级。舆论在肯定其反腐积极意义的同时,也对其制度落实存在一定担忧。专家指出,对省委书记的审计不流于形式是关键,制度设计一定要细致可行,规范有效,才能从更高层面上实现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决策背景】
我国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经历了范围逐步扩大、级别不断提高的过程。
1999年5月,中央印发的《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明确的审计对象,只包括县级以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2005年,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扩大到地厅级。
从2000年开始,按照中央要求,审计署对省部长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试点。截至2010年,审计机关共对53名省部长进行了经济责任审计,仅2009年和2010年就达37名,但对省委书记的审计尚未进行过试点。
2010年12月,中央印发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对经济责任审计对象作了进一步明确,同时对审计对象范围进行了扩展,涵盖了从乡镇级到省部级的党政领导干部,以及国企的法定代表人。
2011年6月,《“十二五”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中国将全面推进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探索开展省(自治区、直辖市)委书记的经济责任审计。
【警示数据】
审计署公开资料显示,1998年至2010年10月,全国各级审计机关审计领导干部共计41万多人。其中:党政领导干部38万多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3万多人。审计查出由领导干部直接责任造成的违规问题金额和损失浪费问题金额合计684亿多元;各级党委和干部管理、纪检监察部门参考审计结果,免职、降职、降级、撤职和其他处分共计1.81万人。
【专家解读】
效用:可对省级“一把手”的权力形成有效制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校长张中华:审计省委书记之所以受关注,无非缘自两个相互关联的词汇:权力、责任。中国的地方“一把手”,常常是有权无责、权责不统一。加强对党政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不仅可以防止“一把手”因权力过于集中而滥用权力,还可以使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形成一个有效的运行机制,更是社会公众对“一把手”的公共权力进行权力制衡的需要。
问题:对省委书记的审计关键是不能流于形式
山东省委党校党建教研部主任李剑:大胆探索,积极从审计理念、评价角度和监督领域方面入手,探索和完善评价体系,使对省委书记的审计不流于形式是关键。我国从省部长的审计试点到省委书记的经济审计,监督力度的加大决定于审计的力度,这不是寻常的反腐倡廉,因此制度设计一定要细致可行,规范有效,才能从更高层面实现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建议:经济责任审计要进行系统的制度安排
兰州大学经济学院教授、中国审计学会常务理事杨肃昌:上有中央机关的授权与委托,下有群众和舆论参与的民主监督,这样才能弥补审计的先天不足。有了中央机关大力支持的审计监督,可以确保对“一把手”责任评价时不太受到后者干预或消极排斥,从而做到基本的公正与独立。同时,由于审计监督的重要意义在于对其结果的运用,这要求一方面将审计结果完全公开、透明,让相应辖区内的群众了解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并发挥中共党内民主监督的作用;另一方面中央有关机关应依据该结果对履行责任不力者给以相应处罚。(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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