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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运精神”的逻辑陷阱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鲍勇剑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2-08-13 09:50 
核心提示:一个鼓励本国的运动员为追求个人的金牌必须先自相残杀的比赛规则不符合任何国家和文化的社会基本伦理!世界羽联刚从单轮淘汰改制为小组赛,这个规则修改后,强国、有多名出线队员的代表队很难逃避“自相残杀”的厄运。

谁违背了“更快、更高、更强”的奥运精神?对于温布利体育场的6000名观众,他们的回答一定是消极比赛的王晓理、于洋以及其它国家的三组选手。当世羽联主席托马斯·伦丁宣布取消她们比赛资格的时候,伦丁先生可能没有想到,他所代表的世羽联已经违背“奥运精神”很久了。

“更快、更高、更强”的奥运精神是如何诞生的?在法国体育教育家顾拜旦倾力、忘我的推动下,1896年举办了第一届奥运会,并以此发展古希腊人的理想:美丽、健康。1919年,在代表宣布奥运宪章时,顾拜旦用诗一般的语言概括奥运精神为:“更快、更高、更强。”后来的人也将奥运精神延伸为自信、自强、自尊,或为,参与、友谊、了解。版本不一样并不妨碍奥运精神的传播,因为它们都根植于跨国、跨文化的各族人民共同的社会伦理和人性追求。一言以蔽之,奥运精神是一个有生命的、成长的全人类运动价值观。它的生命力深植于不言自明,不证自真的共同伦理。

一个鼓励本国的运动员为追求个人的金牌必须先自相残杀的比赛规则不符合任何国家和文化的社会基本伦理!世界羽联刚从单轮淘汰改制为小组赛,这个规则修改后,强国、有多名出线队员的代表队很难逃避“自相残杀”的厄运。无论是市井游戏还是法律规则,无论在现代的美国,还是在古代中国的唐朝,人类社会都尽力避免亲子、亲属相互为了个体的利益损害对方。所以,法律也规定父母子女不相罪。毫无疑问,体育比赛不是法庭作证。但和其它一切社会文明活动一样,体育比赛的规则不能违反社会伦理的公理。鼓励同种同族的人们合作,避免亲属相争相残,这是任何历史版本的奥运规则的元规则。放到规则修改的结果情境之下,世界羽联本次裁决不但忽视了这个根本冲突,而且加深、加强了现有规则的权威性。

上述观点是以国家、集体为单位看待奥运会比赛的。从表面上看,参赛是以国家为单位,奖牌排名是以国家为单位,荣誉是用国家的国旗做最高的表达形式。也许有人会说,世界羽联和其它运动协会是以运动员个体为奥运精神的典范和载体。那么我们应该以个体运动员为单位来看待和体会“更快、更高、更强”的奥运精神吗?如果是这样,我们不妨做一个历史的回顾。

从参加第23届洛杉矶奥运会以来,中国选手获得的奖牌从32枚到上届的100枚。中国运动员以史无前例的加速度冲上世界各项体育运动的领奖台。同时,从乒乓球的比赛规则修改开始,举重、羽毛球、跳水、体操等中国运动员擅长的科目的比赛程序和规则都有不同程度的修改。比赛组织单位有权力修改规则,特别是事先修改规则。但是,修改规则的后果总是集中影响到一个国家,一个共同体,这就值得商榷了。国际各类体育协会修改规则,在后果上造成压制个体运动员追求“更快、更高、更强”的情形已经到了令人扼腕的程度。暂且把包括王晓理、于洋在内的受影响者的中国符号放在一边,设想你就是那个追求“更快、更高、更强”的个体运动员,你难道没有“六月飞雪、窦娥喊冤”的悲愤吗?!

我们关注中国选手的不平之愤,却更需要担忧奥运精神的未来和全体运动员的福祉。今天,在不幸运的地点、不幸运的时间、不幸运的项目上刚刚凑巧被中国运动员碰上,明天他们可以是英国运动员、叙利亚运动员或者是斯理兰卡的选手。乒乓球为中国人改规则的时候,我们没有表达,因为那是国家惯例;举重协会的压力让中国运动员流走他乡的时候我们没有表达,因为那是国际惯例;叶诗文被无端指责的时候,我们没有表达,因为那是国际惯例。当未来别的国家、别的运动员受到不公平待遇时,当我们共同呵护的奥运精神受到侵蚀时,我们想要表达,却发现没有人当真,因为你们只知道遵守国际惯例,从来不懂得合理的质疑公平其实是守护公义、你们从来不关注参与制订和完善国际惯例。这才是我们普通中国人需要为李永波和他在中奥会的其他同事担心的大事。

(作者系加拿大莱桥大学管理学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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