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网融合下的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划分标准研究(5)
5 综合多媒体通讯系统保护能力标准
5.1综合多媒体通讯系统保护能力认定划分标准
三网融合下综合多媒体通信系统保护能力等级认定仍然要依据《划分准则》。五个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用户自主安全保护级、系统审计保护级、安全标记保护级、结构化保护级、访问验证保护级。《基本要求》中的五个等级从低到高分别对应《划分准则》中的五个等级。用户自主保护级的综合多媒体通信系统可信计算基应通过隔离用户与数据,使用户具备自主安全保护的能力;系统审计保护级的综合多媒体通信系统可信计算基应实施粒度更细的自主访问控制,它通过登录规程、审计安全性相关事件和隔离资源,使用户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安全标记保护级的综合多媒体通信系统在具备第一级、第二级的所有功能之外,还应提供有关安全策略模型、数据标记以及主体对客体强制访问控制的非形式化描述,并具有准确地标记输出信息的能力,能够消除通过测试发现的任何错误;结构化保护级的综合多媒体通信系统可信计算基应建立在一个明确定义的形式化安全策略模型之上,应当将第三级系统中的自主和强制访问控制扩展到所有主体与客体,并考虑隐蔽通道;访问验证保护级的综合多媒体通信系统可信计算基应满足访问监控器需求,使访问监控器可以仲裁主体对客体的全部访问。因为三网融合后,信息系统会遭遇更大的安全风险.所以各个业务运营商应该严格执行标准,使信息系统的保护能力达到基本要求。
5.2特殊性
三网融合下的保护能力划分标准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第一,需要在众多的物理设备中找出核心设备,并对其实施保护措施。第二,随着信息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许多信息系统的重要性等级会不断变化,保护能力等级应该随着重要性等级的变化进行调整。因此需要对保护能力、保护措施不断进行测评和检查,以保证保护能力与重要性等级之间的同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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