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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网融合下的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划分标准研究(2)

来源:万方数据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2-04-24 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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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三网融合下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划分标准具有特殊性

实施等级保护制度,需要科学划分信息系统的等级,等级保护划分标准是划分等级的基础。我国通过行政规章对等级保护划分标准做了一般性规定,效力涵盖所有的信息系统。但是划分标准在三网融合中又表现出一定的特殊性。

2.1综合多媒体通信系统的出现

三网融合下,随着光通信技术、IP协议的广泛运用和NGN网的建设,业务交织复杂的信息系统会不断出现。一个信息系统可能会同时开展电信业务和广播电视业务。这种在三网融合下产生的新型信息系统可以称之为:综合多媒体通信系统。综合多媒体通信系统的出现会打破封闭网络环境中传统业务部门垄断地位,使各个业务部门之间具有较强的可替代性。这些信息系统的重要程度会相应下降。因为新形态下信息系统的重要性和对社会的影响很难被科学评定,所以这种格局的变化会对传统等级认定标准产生一定的冲击。

2.2划分标准应适应频繁变化

三网融合下,信息系统的重要性会发生频繁变化,因此划分标准要适应这种变化。三网融合会导致多媒体通讯产业格局的发生变革,这场变革会导致许多产业衰退,也会使许多产业快速发展。因此许多原本对国计民生影响重大的信息系统会因为产业衰退而下滑,同样其保护等级也应该从高级下降到低级。相反,另一些信息系统的重要性会突显,其保护等级也应该从低级上升到高级。

2.3划分标准难以落实

三网融合下,统一监管体制的缺乏导致划分标准落实难度增大。传统环境下,广播电视网由广电总局进行监管,电信网由工信部和国资委监管,计算机网则主要由文化、公安、宣传等部门进行监管。三网融合后,信息业务在种类上增加、在内容上变得更加复杂,综合多媒体通讯系统的出现意味着一个运营商会提供多种信息业务。然而我国并未建立适应三网融合体制并能妥善监管文化安全、信息安全、业务规范、产业格局的新型监管体系,在缺乏有效监管的情况下,一些企业为减少成本对等级保护措施持消极态度,这可能使等级保护标准虚化,使等级保护工作很难落实。(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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