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广播电视管理办法2019年1月10日起施行(5)
第三十五条 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供信号接入。
第三十六条 经备案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未经批准,连续停止业务超过六十日的,其备案编号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注销,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络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
第三十八条 通过公共视听载体播出视听节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宾馆、饭店开办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应当依法取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
第六章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与安全播出
第四十条 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的专用供电、供水、通信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予以保障。
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对重要的广播电视设施配备备用电源、水源等设施。
第四十一条 工程建设应当尽量避开广播电视设施。确实无法避开而需要搬迁广播电视设施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得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迁建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可能影响广播电视设施正常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十日前告知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因施工不当造成广播电视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修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因建设工程阻挡空中专用传输通路,需要建立广播电视空中信号中继站或者改变传输通路路由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所需费用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三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所辖区域内广播电视设施及信息系统的安全进行检测和评估。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广播电视设施及信息网络安全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相关知识培训和演练。
第四十四条 从事广播电视节目播出、传送和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单位应当定期对广播电视设施及信息网络系统的安全进行测试评估和隐患排查,制定、完善相关应急预案。在应对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五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以及从事广播电视节目播出、传送和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单位应当在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建立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广播电视安全事件。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责任编辑:方向)
- “扫一扫”关注融合网微信号
免责声明:我方仅为合法的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所发布的内容提供存储空间,融合网不对其发布的内容提供任何形式的保证:不保证内容满足您的要求,不保证融合网的服务不会中断。因网络状况、通讯线路、第三方网站或管理部门的要求等任何原因而导致您不能正常使用融合网,融合网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在融合网发布的内容(包含但不限于融合网目前各产品功能里的内容)仅表明其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的立场和观点,并不代表融合网的立场或观点。相关各方及作者发布此信息的目的在于传播、分享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和立场,更与本站立场无关。相关各方及作者在我方平台上发表、发布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其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交易等方面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并承担相应风险。
根据相关协议内容,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已知悉自身作为内容的发布者,需自行对所发表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负责,因所发表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等所引发的一切纠纷均由该内容的发布者(即,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承担全部法律及连带责任。融合网不承担任何法律及连带责任。
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在融合网相关栏目上所发布的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经相关版权方、权利方等提供初步证据,融合网有权先行予以删除,并保留移交司法机关查处的权利。参照相应司法机关的查处结果,融合网对于第三方企业用户所发布内容的处置具有最终决定权。
个人或单位如认为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在融合网上发布的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存在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应准备好具有法律效应的证明材料,及时与融合网取得联系,以便融合网及时协调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并迅速做出相应处理工作。
融合网联系方式:(一)、电话:(010)57722280;(二)、电子邮箱:2029555353@qq.com dwrh@dwrh.net
对免责声明的解释、修改及更新权均属于融合网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