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广播电视管理办法2019年1月10日起施行(3)
(五)诽谤、侮辱他人的;
(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七)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广播电视站可以自办广播节目,通过有线方式传输。
市辖区、大专院校和国有或者国有控股特大型企业设立的广播电视站确有需要,可以在公共频道中插播少量自办的本单位新闻、专题以及广告等电视节目,通过有线方式传输。
苏木乡镇设立的广播电视站不得自办电视节目。
第十六条 广播电视台(站)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其播出的节目进行播前审查、重播重审。
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自治区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以做出停止播出、更换特定节目或者指定转播特定节目的决定。
第十七条 广播电视台(站)采编、制作新闻节目应当真实、公正,不得播出虚假新闻和有偿新闻。
第十八条 广播电视台(站)播出广告应当保持广播电视节目的完整性,不得随意插播广告,不得播出含有虚假内容误导消费者的广告,不得以变相方式播出广告。
广播电视台(站)应当播出一定数量的公益性广告。
第十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电视台每周至少播出一次配备手语的新闻节目,旗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电视台逐步播出配备手语的新闻节目。
第二十条 广播电视台应当增加自办节目和少数民族语言节目。
第二十一条 鼓励非公有资本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广播电视台的科技、音乐、体育、娱乐等节目的制作。
第四章 广播电视传输与服务
第二十二条 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应当依法取得《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
第二十三条 安装或者使用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实行政府定价并向社会公布。(责任编辑: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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