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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广播电视管理办法2019年1月10日起施行

来源:融合网|DWRH.net 作者:李霄 责任编辑:方向 发表时间:2019-01-25 10:36 
核心提示: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台(站)的设立,广播电视节目的采编、制作、播出、接收、传输、监测,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以及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公共视听载体播出视听节目服务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2019年1月10日18:25,融合网|DWRH.net小编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官网“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栏目看到一则标题为《解读:内蒙古自治区广播电视管理办法》的消息,以下为该消息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237号

《内蒙古自治区广播电视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1月1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0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布小林

2018年12月6日

内蒙古自治区广播电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播电视管理,发展和繁荣广播电视事业,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台(站)的设立,广播电视节目的采编、制作、播出、接收、传输、监测,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以及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公共视听载体播出视听节目服务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广播电视事业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满足各族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广播电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广播电视事业发展的财政投入,促进广播电视事业持续发展,对农村牧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广播电视基本公共服务建设事业予以重点扶持。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少数民族语言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译制工作,丰富少数民族语言广播电视节目内容。

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监督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广播电视台和广播电视站

第八条  广播电视台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立。(责任编辑: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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