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融合网首页 > 广电 > 管理机构 >

内蒙古广播电视管理办法2019年1月10日起施行(2)

来源:融合网|DWRH.net 作者:李霄 责任编辑:方向 发表时间:2019-01-25 10:36 
核心提示:广播电视台不得擅自变更台名、台标、呼号、节目设置范围。 第九条 设立广播电视站应当经盟行政公署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广播电视站不得称台。 第十条 设立广播电视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广播电视台不得擅自变更台名、台标、呼号、节目设置范围。

第九条  设立广播电视站应当经盟行政公署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广播电视站不得称“台”。

第十条  设立广播电视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自治区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建设发展规划;

(二)有两名以上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

(四)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五)有安全专用的工作场所;

(六)在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网覆盖区域内,有与广播电视行政区域性传输机构联网的规划或者协议。

第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制定100瓦(不含100瓦)以下频率、频道的设置规划,并核发频率专用指配证明。

指配频率应当在六个月内开播,逾期视为自动终止。

第十二条  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卫星上行站、微波站不得擅自变更地理坐标、频率、功率、天线高度、天线形式等技术参数,不得出租、转让核准的频率、频段。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侵占广播电视台(站)的频率、频道。

第三章  广播电视节目

第十四条  广播电视台(站)禁止制作、播出载有下列内容的节目:

(一)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的;(责任编辑:方向)

  • “扫一扫”关注融合网微信号

免责声明:我方仅为合法的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所发布的内容提供存储空间,融合网不对其发布的内容提供任何形式的保证:不保证内容满足您的要求,不保证融合网的服务不会中断。因网络状况、通讯线路、第三方网站或管理部门的要求等任何原因而导致您不能正常使用融合网,融合网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在融合网发布的内容(包含但不限于融合网目前各产品功能里的内容)仅表明其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的立场和观点,并不代表融合网的立场或观点。相关各方及作者发布此信息的目的在于传播、分享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和立场,更与本站立场无关。相关各方及作者在我方平台上发表、发布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其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交易等方面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并承担相应风险。

根据相关协议内容,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已知悉自身作为内容的发布者,需自行对所发表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负责,因所发表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等所引发的一切纠纷均由该内容的发布者(即,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承担全部法律及连带责任。融合网不承担任何法律及连带责任。

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在融合网相关栏目上所发布的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经相关版权方、权利方等提供初步证据,融合网有权先行予以删除,并保留移交司法机关查处的权利。参照相应司法机关的查处结果,融合网对于第三方企业用户所发布内容的处置具有最终决定权。

个人或单位如认为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在融合网上发布的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存在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应准备好具有法律效应的证明材料,及时与融合网取得联系,以便融合网及时协调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并迅速做出相应处理工作。

融合网联系方式:(一)、电话:(010)57722280;(二)、电子邮箱:2029555353@qq.com dwrh@dwrh.net

对免责声明的解释、修改及更新权均属于融合网所有。

新闻关注排行榜

热门推荐 最新推荐

热门关键字

关于我们 - 融合文化 - 媒体报道 - 在线咨询 - 网站地图 - TAG标签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10-2020 融合网|DWRH.net 版权所有 联系邮箱:dwrh@dwrh.net 京公网安备 11011202002094号 京ICP备110145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