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新政公开征求意见(7)
(三)未按本办法要求建立健全安全播控、节目审查、安全播出、安全传输等管理制度,未配备专业安全管理和节目审查人员的;
(四)网络广播电视内容服务单位和集成播控服务单位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编号的;
(五)网络广播电视内容服务单位发现含有违反本办法的节目未及时删除或未保留节目播出信息或未主动配合主管部门查询以及履行报告义务的;
(六)网络广播电视服务单位发现接入集成播控平台的节目含有违反本办法的内容时未及时切断节目源或未报告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七)用于网络广播电视服务的技术系统和终端产品不符合广播影视有关标准和要求的;
(八)未向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设立的网络广播电视节目监控系统提供必要的信号接入条件的;
(九)网络广播电视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三次出现违规行为的;
(十)拒绝、阻挠、拖延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十一)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许可证》的。
有本条第(十一)项行为的,发证机关应撤销其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要依法给予有关责任人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04年6月15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的《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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