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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新政公开征求意见(4)

来源:广电总局 作者:广电总局 责任编辑:方向 发表时间:2015-06-11 10:17 
核心提示:网络广播电视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播控管理制度,采取技术安全管控措施,配备专业安全播控管理人员,按照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集成、播控广播电视节目。不得拒绝网络广播电视内容服务

网络广播电视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播控管理制度,采取技术安全管控措施,配备专业安全播控管理人员,按照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集成、播控广播电视节目。不得拒绝网络广播电视内容服务单位的节目信号接入请求,不得擅自插播、截留、变更网络广播电视内容服务单位播出的节目信号。

第十八条  网络广播电视内容服务单位应当选择依法取得网络广播电视集成播控服务许可的单位提供接入服务。

网络广播电视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在提供接入服务前,应当查验网络广播电视内容服务单位的许可证。

网络广播电视传输分发服务单位在为集成播控平台提供传输分发服务前,应当查验网络广播电视集成播控服务单位的许可证。

第十九条  网络广播电视内容服务单位和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应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批准的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编号。

第二十条  网络广播电视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广播影视管理规定和相关标准实行规范对接,并为对接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

第二十一条  网络广播电视内容服务单位播出的节目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实施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违背国家宗教政策,宣扬宗教极端主义和邪教、迷信,歧视、侮辱宗教信仰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恐怖、吸毒,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的;

(八)侮辱、诽谤他人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责任编辑: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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