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电影市场管理规范电影票务系统使用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电影市场
管理规范电影票务系统使用的通知
新广电发〔2014〕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办公室,各电影院线公司,有关电影单位,中国电影制片人协会、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
近年来,在国家文化产业政策的推动下,我国电影产业保持了良好的发展态势,电影创作生产、影院建设和电影票房连续多年快速增长,迎来了发展的难得机遇期。与此同时,影院市场上一些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也突出存在,偷漏瞒报票房行为以各种形式存在,干扰了市场秩序,损害了电影声誉,造成了恶劣影响。伴随产业快速发展相产生的市场乱象,如不及时治理整顿,坚决予以处理,将直接损害电影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为建立和完善“公开、公正、公平和透明”的电影市场体系,营造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影市场环境,实施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近日颁布的《电影院票务管理系统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GY/T276-2013),杜绝电影市场违法违规及各种不规范经营行为,结合目前电影市场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完善票务软件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一)《电影院票务管理系统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GY/T276-2013)是在现行《电影院计算机票务管理系统软件技术规范》(GY/T 207-2005)基础上修订的,新标准体现了科技进步和电影市场发展的需要。各有关电影单位和电影院票务管理系统软件(以下简称影院票务软件)提供商应及时完成软件升级工作,2014年5月1日起,影院不得新安装不符合新标准的影院票务软件。
(二)影院票务软件实行产品检测和备案的严格准入管理,其产品须经检测并取得备案证书后方可进入市场。
影院票务软件应符合颁布的《电影院票务管理系统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GY/T276-2013)的所有规定条件,当涉及到规范要求的模块和功能发生改变或升级时,须作为新版软件产品予以重新备案认定。
(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委托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电影资金办),建立全国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系统,负责影院票务软件产品的备案管理,并对合格的影院票务软件产品予以备案公示。软件提供商申请影院票务软件产品备案时,须向电影资金办提交软件产品备案申请、软件安装光盘、需求文档、设计文档、用户手册及软件著作权登记文件等相关材料。
(四)总局委托电影技术质量检测所,(责任编辑: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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