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
3.将承接的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标审批职责下放市(州)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4.将设立、变更电影放映单位的审批职责下放市(州)、县(市)级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三)承接的职责。
1.音像复制单位、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兼并、合并、分立审批职责。
2.地方对等交流互办单一国家电影展映活动审批职责。
3.国外人员参与制作的国产电视剧审查职责。
4.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职责。
5.只读类光盘设备投产验收工作职责。
6.市(州)级、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标审批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组织推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公共服务,大力促进城乡公共服务一体化发展,促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事业繁荣发展。
2.加强指导、协调、推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发展,优化配置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资源,加强业态整合,促进综合集成发展。
3.加强推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体制机制改革。
4.加强对数字出版以及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公共视听载体播放广播影视节目的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推动协调其健康发展。
5.加强著作权保护管理、公共服务和国家授权的国际应对。
6.加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对外传播能力建设,协调推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走出去”工作。
7.加强管理理念和方式的创新转变,充分发挥市场调节、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党和国家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方针政策,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
(二)负责起草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著作权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及省政府规章草案,制定政策措施、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制定全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扶助少数民族、边远贫困地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建设和发展。负责制定全省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统筹规划全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发展,制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依法负责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统计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全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和业务以及出版物、广播影视节目的内容和质量,实施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对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负责全省新闻记者证的管理。(责任编辑: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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