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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四次大修:惩罚性赔偿有望纳入(3)

来源:法治周末报 作者:赵晨熙 责任编辑:方向 发表时间:2019-01-04 14:20 
核心提示:刘拓对此深有体会。他和朋友合开了一家研发App小程序公司,他们一项取得专利认证的用户统计系统,未经授权便被一家相对知名的网络公司使用。 在维权的过程中,掌握侵权者确切的名称、地址、企业性质、注册资金、人员

刘拓对此深有体会。他和朋友合开了一家研发App小程序公司,他们一项取得专利认证的用户统计系统,未经授权便被一家相对知名的网络公司使用。

在维权的过程中,掌握侵权者确切的名称、地址、企业性质、注册资金、人员数、经营范围等基本情况并不是难事,但如何证明侵权者侵权则是难点所在。尤其像刘拓取得的这种专利,并非应用到实际的物品上,而是应用在软件程序中,在维权中就需要用到大量的电子证据,不仅要有证据采集工具,也需要花费高昂的价格去购买电子存证工具。

而同时专利权人向侵权者要求损害赔偿,专利权人要提供证据,比如,证明因对方的侵权行为,自己专利产品的销售量减少,或销售价格降低,以及其他多付出的费用或少收入的费用等损失。

但这其实也存在难点。赵海生就举了个简单的例子,比如,一家企业可能以前一个月能卖出100部手机,但它的某项专利被侵权了,而这个月它恰恰只卖了80部手机,那么很难去证明少卖的这20部手机与知识产权被侵权有直接的关系。

这些情况都可能导致最后维权成本要大于侵权成本。刘拓的案件最后就是无奈之下和那家大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

事实上,针对举证责任的问题,此前专利法中也规定,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即对于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侵权诉讼,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此次草案则进一步明确了侵权人必须配合提供相关资料的举证责任;同时明确强调提出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阻止侵权行为须承担连带责任。

赵海生认为强化网络服务商责任也是此次修法的一个亮点。因为在专利法第3次修改后的这10年间,网购已经成为了人们当前购物最主要的方式,相比线下销售而言,网购辐射面更广,监察起来难度也更大,因此不少侵犯知识产权的山寨产品在网购平台中泛滥。

“对于网购中的侵权行为仅靠专利权人自己追查是很难的,因此强化网络服务商的责任,一是要他们尽到审查义务,及时发现并阻止这些侵权产品售卖;二也是在出现侵权纠纷时,网络服务商也应该协助权利人提供必要的证据,助力维权。”赵海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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