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四次大修:惩罚性赔偿有望纳入(2)
“通过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来着重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的打击力度,大幅提高故意侵犯、假冒专利的赔偿和罚款额,增加侵权成本是最大亮点。”赵海生介绍。
所谓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与补偿性赔偿制度相对应的赔偿制度,目前,我国除了1993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以特别法的形式确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外,多数现行法律规定的损害赔偿均是以补偿损失为原则。
但这种“损失多少,赔偿多少”的看似公平的赔偿原则却有不小的弊端。赵海生坦言,一方面,被侵权方有时很难去证明自己的损失到底有多少,因为专利是一项技术,它可能应用在某些程序,也可能应用在某些如手机这样的实体上,因此有时很难去量化它所能带来的价值,在被侵权时也很难去评估因此带来的损失;另一方面,由于现行法律中对侵犯知识产权规定的最高赔付限额于100万元以下,实际中还会考虑到侵权规模、专利贡献率等因素,司法实践中赔偿数额并不高,侵权成本低也很容易造成重复侵权现象的出现。
我国目前存在对知识产权重申请而轻保护的现状,有时候权利人的经济利益不仅得不到足够的保护,更不足以让侵权者付出惨痛的代价,因此实践中经常会出现由于维权成本过高,权利人放弃维权的情况。
其实在4月24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就透露,中国将以专利法修改为契机,加快建立知识产权的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显著提升违法成本;将积极指导专利商标的综合执法,更好地打击各类侵权行为。
针对一些恶意侵权和反复侵权的行为,仅靠以往的“填平原则”显然已不足以遏制和惩戒,因此,此次专利法修改专门针对专利权保护进行了特别修改,借鉴了国外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把专利侵权的赔偿数额进一步提高,以加大打击专利侵权行为的力度。草案中明确,对故意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规模、损害后果等因素,判处确定数额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1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赔偿。
“专利法的修改通过引入惩罚性赔偿不仅能加大侵权者的违法成本,减少恶性侵权,尤其是反复侵权行为的发生;同时也可以有效补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对受害人给予抚慰,将为我国知识产权的良性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赵海生说。
11月5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的开幕式演讲中也提到,中国将保护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坚决依法惩处侵犯外商合法权益特别是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显著提高违法成本。
加大侵权人举证责任
“谁主张,谁举证”作为我国民事诉讼法针对当事人举证方面的一条基本原则,在实践中,却经常让一些企业在维权时望而却步。(责任编辑:方向)
- “扫一扫”关注融合网微信号
免责声明:我方仅为合法的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所发布的内容提供存储空间,融合网不对其发布的内容提供任何形式的保证:不保证内容满足您的要求,不保证融合网的服务不会中断。因网络状况、通讯线路、第三方网站或管理部门的要求等任何原因而导致您不能正常使用融合网,融合网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在融合网发布的内容(包含但不限于融合网目前各产品功能里的内容)仅表明其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的立场和观点,并不代表融合网的立场或观点。相关各方及作者发布此信息的目的在于传播、分享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和立场,更与本站立场无关。相关各方及作者在我方平台上发表、发布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其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交易等方面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并承担相应风险。
根据相关协议内容,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已知悉自身作为内容的发布者,需自行对所发表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负责,因所发表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等所引发的一切纠纷均由该内容的发布者(即,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承担全部法律及连带责任。融合网不承担任何法律及连带责任。
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在融合网相关栏目上所发布的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经相关版权方、权利方等提供初步证据,融合网有权先行予以删除,并保留移交司法机关查处的权利。参照相应司法机关的查处结果,融合网对于第三方企业用户所发布内容的处置具有最终决定权。
个人或单位如认为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在融合网上发布的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存在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应准备好具有法律效应的证明材料,及时与融合网取得联系,以便融合网及时协调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并迅速做出相应处理工作。
融合网联系方式:(一)、电话:(010)57722280;(二)、电子邮箱:2029555353@qq.com dwrh@dwrh.net
对免责声明的解释、修改及更新权均属于融合网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