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Q大战余音未绝 司法树立标杆(2)
“纵观国内外反垄断法的规定,法律反对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侵权,必须具备两个要素,即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和具有排除、限制竞争地滥用行为。”反垄断法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盛杰民指出,法律本身并不反对企业通过竞争获得市场支配地位,而是反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获胜的是“开放精神”
“360输了官司赢了用户,腾讯赢了官司懂了开放。”也有业内人士评价称。
在各种竞争的背后,互联网是一个通过技术创新驱动发展的产业。
“3Q大战在当时看是坏事,但现在看是好事,BAT(百度、阿里巴巴和腾讯)三大巨头醒了,生态开放了,千百万创业者开发者有生机了;貌似恶性竞争,但实际是充分竞争,是真刀真枪的充分竞争,双方无论官司输赢都不丢脸。”DCCI互联网数据中心胡延平如是说。
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赵占领则认为,互联网行业是竞争最为充分的行业之一,竞争本质是平台化竞争,具有开放性和互通性的特质,对相关市场的认定不宜过细,也不宜过窄。“同时由于这一行业进入门槛低,网络效应和用户锁定效应难以持续维持,创新和竞争使得行业发展变化迅速,对竞争格局的判断需要开放性和动态性,法律和权力的干预也应审慎。”
赵占领进一步解读称,最高法院的终审判决明确认可了互联网具有动态竞争和平台竞争的特点,在界定相关市场时,需要考虑在可预见的未来具有现实可能性的市场反应和变化,在识别经营者的市场地位和市场控制力时予以考虑平台竞争的特点。而且,最高法院对于软件捆绑问题,认为软件的打包安装可以实现软件功能整合,提高软件性能与价值,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这涉及到软件行业盛行的打包安装模式的法律认定,会给行业带来很大影响。”
自2011年6月15日到现在,腾讯正式宣布“开放”已有三年。腾讯方面提供的数据显示,截至目前,在腾讯开放平台上创业的团队已经超过300万;截止到2013年底,腾讯开放平台已经累计为开发者创造收益50亿元;预计到2014~2015年,腾讯开放平台将再为开发者创造收益10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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