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运营商进程加速 对运营商业绩冲击不大(2)
某运营商人士则认为,“虚拟运营商能玩的是:网络建设(如包揽楼宇宽带建设出租)、网络电话(如SKYPE)、服务(如CDN带宽服务)三类业务”。
据了解,目前有意提出转售资质申请的已有苏宁、国美等数十家全国性连锁手机渠道商。而有消息称,最有可能成功申请成为虚拟运营商的可能是国美、苏宁、迪信通等手机渠道商。
附:参与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者为依法设立的民营公司
本试点中的民营公司是指,申请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其民间资本占公司资本比例不低于50%,且单一最大股东是民间资本的公司(不含外商及台港澳商投资。境内民营企业境外上市的,其外资股权比例应低于10%且单一最大股东为中方投资者)。
2、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有8年以上信息通信行业工作经验,并具有信息通信及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企业财务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会计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企业管理人员中至少有5人应具有5年以上信息通信行业的工作经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企业应具有信息通信及管理相关专业初级以上(含初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技术和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企业应具有通信及管理相关专业初级以上(含初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技术和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并应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增加相适应的人员。
3、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
申请者必须设有专门的客服部门和客服人员,建立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公布监督电话,受理用户投诉,有服务保证措施和市场退出善后处理方案。
4、有必要的场地及设施
申请者应有固定的办公地点,有与转售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或营销渠道。必须建立客户服务系统,可依需建立计费管理系统和业务管理系统,能够保障系统运行安全。
5、具备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能力
申请者应成立安全管理部门,明确安全责任人和联系人,建立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机制,按照相关要求和技术标准建立健全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6、具备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商业合同
申请者应与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签订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商业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用于转售的移动通信用户号码资源、双方服务质量保障责任划分、用户权益和用户信息安全保护等内容。
申请者与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签订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商业合同应当涵盖以下内容:
1、合作范围:包括合作的业务种类、地域、期限等;
2、码号资源:包括基础运营商分配给申请者的码号资源及使用方式等;
3、批发价格:包括不同地区、不同业务的批发价格、计费关系、结算周期、付款方式等。
4、责任划分:包括双方网络或业务平台之间的逻辑关系、网络及用户服务质量保障责任划分、用户权益受损及投诉处理责任划分,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双方责任划分,以及申请者退出经营时的用户承接责任划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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