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运营商设立走出第一步:强制三大运营商执行
1月8日工信部出台《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后,业内普遍认为,虚拟运营商设立已成必然,因为该文件规定,“基础电信商应保障在试点期间至少与2家以上转售企业合作”;但其中也明确转售业务商比照增值电信业务管理,且不能自建网络、无号码资源,地位将类似于SP企业,这说明要依赖三大运营商才能生存。
预计上半年发放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资质
自去年7月传出要发放虚拟运营商牌照以来,首个真正涉及虚拟运营商业务的改革方案终于出炉。
根据工信部公布的时间表,1月8日公布《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2月6日,停止征求意见。业内预计,乐观的话,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应该会从4月开始。
另外,如果开始试点,试点时间将定为2年,自试点启动的1年内,拟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中资民营企业可向电信管理机构提出参与试点业务申请。
从文件来看,此次是叫“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并没有叫“发放虚拟运营商牌照”。事实上,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只是虚拟运营商业务的一部分,是指从拥有移动网络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购买移动通信服务,重新包装成自有品牌并销售给最终用户的移动通信服务。相当于可以发放自己品牌的手机电话卡。
香港2001年发放移动虚拟网络运营商牌照时,首个获得牌照的润迅通信计划也被赋予了推出无线电话卡服务的权力,与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类似。
同时,工信部的文件规定,此次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的申请者为依法设立的中资民营公司,这也暗示,未来只有中资民营公司才有资格成为虚拟电信运营商。
这样的话,民间资本进入电信行业之门终于将被打开。
强制三大运营商执行
为保证该试点实施,工信部的文件规定了强制措施:即要求“拥有移动网络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保障在试点期间至少与2家以上转售企业签署合作协议,并开展合作”。也就是说,三大基础电信运营商必须在2年内与2家转售企业合作。
而且,文件还规定三大基础电信运营商必须保证转售企业的一些经营条件,比如提供的业务接入质量不得低于自营业务的接入质量;要结合码号资源情况,分配给他们连续号码资源或整个号段供其使用;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给予转售企业的批发价格水平应低于其当地公众市场上同类业务的最优惠零售价格水平;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与转售企业签订含有排他性条款的协议。
从表面上看,可申请移动通信业务的经营者的条件也似乎不高,主要包括申请者应有固定的办公地点,有与转售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或营销渠道。必须建立客户服务系统,可依需建立计费管理系统和业务管理系统,能够保障系统运行安全。
实际上就是要有计费系统、客服系统、业务管理系统、渠道系统、网络安全系统,这对大型民营互联网企业来说都不是难事,因此,该项改革的成功率预计较高。
地位类似于SP企业
但是,工信部的文件显示,这种移动通信业务转售企业的地位并不高,与基础电信运营商不对等,更类似于基础电信运营商的下级产品开发商。
试点方案明确,移动通信转售业务为第二类基础电信业务,比照增值电信业务管理,即比照SP业务管理。而业内都知道,SP业务可获得巨额利润,但还是受制于基础电信运营商。
另外,试点方案规定,移动通信转售企业不自建无线网、核心网、传输网等移动通信网络基础设施,移动通信转售企业不能从国家手里直接申请号码资源,其号码资源要向基础电信运营商申请,这些与增值电信业务都极其相似。
这些情况与海外虚拟运营商制度的规定类似。香港是对虚拟运营商条件最优惠的地区,但其当年也规定,3G运营商要出租30%的网络给虚拟运营商,但虚拟运营商不能建立自己的基础电信网络。
双方将保持“竞合关系”
很多互联网公司为虚拟运营商改革叫好,认为民间资本一旦以虚拟网络运营商的身份进入电信行业,传统电信运营商对基础电信业务的垄断局面将被打破,其营收增长也将因此受阻,电信运营商的庞大利润将部分由民营互联网企业分享。
不过,工信部的文件显示,这种改革并非要将三大国有基础电信运营商的利润转移到民营企业,“而是为了探索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与移动通信转售企业之间合作竞争的模式和监管政策”。
也就是说,双方将保持“竞合关系”,既使民营企业进入了基础电信业务,也将有助于基础电信运营商获得新的、自身不擅长领域的收入来源,而不至于沦为“哑管道”。如果有损于任何一方,预计此项改革也将停止,因此,认为基础电信运营商将被虚拟运营商蚕食,这是不可能的。
SP行业就是典型例子。十余年前,中国移动通过“移动梦网”开放了电信增值业务,民营企业首次进入了电信增值业务,结果是很多互联网企业借此翻身,实现了赢利,而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的SP业务收入总量也达到数千亿,可谓皆大欢喜,但整个SP业务的控制权仍在三大基础电信运营商手里,这是不可能改变的。
(责任编辑:admin)- “扫一扫”关注融合网微信号
免责声明:我方仅为合法的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所发布的内容提供存储空间,融合网不对其发布的内容提供任何形式的保证:不保证内容满足您的要求,不保证融合网的服务不会中断。因网络状况、通讯线路、第三方网站或管理部门的要求等任何原因而导致您不能正常使用融合网,融合网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在融合网发布的内容(包含但不限于融合网目前各产品功能里的内容)仅表明其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的立场和观点,并不代表融合网的立场或观点。相关各方及作者发布此信息的目的在于传播、分享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和立场,更与本站立场无关。相关各方及作者在我方平台上发表、发布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其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交易等方面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并承担相应风险。
根据相关协议内容,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已知悉自身作为内容的发布者,需自行对所发表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负责,因所发表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等所引发的一切纠纷均由该内容的发布者(即,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承担全部法律及连带责任。融合网不承担任何法律及连带责任。
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在融合网相关栏目上所发布的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经相关版权方、权利方等提供初步证据,融合网有权先行予以删除,并保留移交司法机关查处的权利。参照相应司法机关的查处结果,融合网对于第三方企业用户所发布内容的处置具有最终决定权。
个人或单位如认为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在融合网上发布的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存在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应准备好具有法律效应的证明材料,及时与融合网取得联系,以便融合网及时协调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并迅速做出相应处理工作。
融合网联系方式:(一)、电话:(010)57722280;(二)、电子邮箱:2029555353@qq.com dwrh@dwrh.net
对免责声明的解释、修改及更新权均属于融合网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