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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电信监管解决顶层设计需出台电信法(3)

来源:通信信息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2-11-15 15:35 
核心提示:其次,电信监管主体多元化有待协调解决。我国因为电信产业涉及到众多机构的监管范围,面临多重监管局面。例如,我们有综合的价格管理部门、有特殊的投资审批部门、有非行政的内容审查机构、有主管庞大国有资产的专

其次,电信监管主体多元化有待协调解决。我国因为电信产业涉及到众多机构的监管范围,面临多重监管局面。例如,我们有综合的价格管理部门、有特殊的投资审批部门、有非行政的内容审查机构、有主管庞大国有资产的专门机构,分别监管电信行业的通信资费、电信投资、网络内容、国有资产等不同领域,每个监管机构都有自己的利益,监管主体多元化使监管权的协调非常困难。

最后,从电信改革十年情况看,有明、暗两条主线:“明线”是对电信市场结构性调整;“暗线”则是为促进电信业发展。电信改革与产业发展、市场监管是紧密联系,相辅相成。但因为电信发展目标与电信监管目标本身存在差异,一个监管主体同时肩负两个不同的职责和目标,存在一定程度冲突。

监管将转向效率与公平

记者:请您预测下一阶段的监管将呈现哪些趋势?

丁道勤:在下一阶段的电信监管目标上,应侧重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强调维护电信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有效竞争。即从效率监管转变为公平监管,从监管电信运营企业的经营绩效转变为协调电信运营企业与公众之间的公平服务行为及电信运营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行为。

这两个监管目标其实是一个硬币的两个方面,形成电信市场竞争有效格局最终也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维护电信市场竞争秩序的目标指引下,为实现有效竞争,电信监管应采取灵活多样的管制方式,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进一步扩大并保障电信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建立和完善支持网络融合的法律制度,进一步强化和规范主导运营商向其他电信运营商开放网络的义务,对主导电信运营商实施一定程度的非对称管制,提升电信行业的整体竞争力。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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