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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监管执法主体资格疑云丛生

来源:中国信息产业网-人民邮电报 作者:金玉森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1-05-04 15:09 
核心提示:谈及进一步健全完善电信监管执法主体制度问题,是因为最近工业和信息化部下发了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建设和完善行政执法人员主体资格制度。进一步研究电信监管行政执法主体资格问题,进而寻找突破口予以解决,对进一步

谈及进一步健全完善电信监管执法主体制度问题,是因为最近工业和信息化部下发了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建设和完善行政执法人员主体资格制度。进一步研究电信监管行政执法主体资格问题,进而寻找突破口予以解决,对进一步加强电信监管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建设及完善,推进电信监管行政执法主体制度建设,是大有益处的。

电信监管执法主体资格疑云丛生

由于各地安全分中心,与通信管理局合署办公,再加之各管局吸收聘用人员,以及混岗电信监管行为,电信监管机构的内在变化逐渐受到各地广泛关注,事关电信监管主体资格的案件逐渐出现。有的省通信管理局一年内出现几起电信监管行政案件,要耗费全年法规部门三分之一的时间应诉打官司,不仅加大了电信监管行政管理成本,也使电信监管法定机构的权威性一再受到挑战。

质疑主要来自于以下几方面:一是对行政执法授权来源的质疑。二是设置内部电信监管行政机构的演变情况的质疑。三是聘用人员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质疑。四是地方事业编制进入电信监管行政执法机构主体资格的质疑。明朝政治家张居正说过,“天下大事莫在于立法,而立法在于法之必行”。解决电信监管行政执法主体合法资格的问题,必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实现的突破口就是用法律治理电信监管权力,用法律治理依法行政的掌权人,用法律规范电信监管行政首长主观意志,管辖行政首长行政行为,从决策到执行及监督的整个过程都纳入法制化轨道,权利与责任紧密相连,集阳光政府、有限政府、诚信政府、责任政府于一身,并用法律加以固定下来。最近,国务院提出到2014年实现法治政府目标,对于电信监管行政执法来说,时间紧、任务重,应该尽快推进电信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建设,刻不容缓。

进行法治政府建设的考核管理

要把实现电信监管行政执法主体合法化作为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方针目标加以管理,必须限期保证电信监管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合理,准确履行电信监管职责。为此,要按照《公务员法》,加大整改力度,加大考核力度,规范公务员在事业岗位互相交叉流动管理。已经流动到事业岗位的公务员,要履行手续,给予恰当身份。要加大公务员主体资格考核力度,从对内行政管理上杜绝电信监管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违法行为,对现存两种干部体制实行分类指导与区别对待管理。原则上不进行职能岗位交叉,非常人员必须交叉的也要按照《公务员法》规定实行事前交叉流动审批,实行一人一岗、一人一职,不能身兼数职,从组织管理上保障电信监管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合法性。对各地电信监管行政执法主体要实行动态主体资格考核管理,凡是危害电信监管主体资格事件的要记入干部政绩考核之中,作为法定事实管理起来,并与干部任用挂钩,要将电信监管行政执法主体能力强、行政执法主体准确、不败坏电信监管法律权威、德才兼备的干部推荐到电信监管领导岗位上来,对出现败坏电信监管主体资格的领导干部要及时教育,及时给予组织处理,调整岗位,由高向低流动降级使用。对于由高向低流动降级使用仍不能制止电信监管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违法行为的,要调离领导岗位,采取更为严厉的组织措施,加以制止。

合法延伸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规定,“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对已经与电信监管社会公务管理合署办公的事业编制岗位人员主体进行清理,对安全分中心等这种事业编制单位因财政全额拨款、承担网络安全管理职责的单位委托电信监管行政管理授权,具备第一条款的条件,但由于不是独立法人,可与其签订委托授权书,使其对通信监管行政法人负责,授予相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对个别岗位人员由省通信管理局与通信学会这样的事业编制单位,由省、区、市通信管理局与各地通信学会签订委托授权书,进行主体资格合法确认。经过依法延伸法律主体资格,进行行政执法授权,将各地通信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全部纳入合法合理主体资格轨道,为今后各地通信管理局进行行政执法行为创造了必要条件。进而将各项电信监管行政执法主体全部纳入法律支撑,将电信监管行政执法行为纳入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法治政府要求的轨道,扎实推进电信监管行政执法工作有序进行。

畅通电信监管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为保持电信监管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化创造基础法治环境。依法处理电信监管行政执法主体违法行为,保证电信监管行政执法主体合法化、合理化的长效机制,必须确立电信监管行政执法主体不断进入主体资格合法化。按照我国《公务员法》的规定,进入公务员队伍必须是经过国家法定的公务员考试渠道,通过考试录取公务员。基于各地通信管理局实际存在事业编制人员的情况必须通过考试吸收录用进入公务员队伍,但由于电信监管行业专业化强,又有国家人事部门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将职业培训考试公务交给工信部管理的先例,因此可探索在国家人事部门批准情况下组织各地电信监管事业编制人员进行公务员知识培训,创造条件为其陆续进入公务员队伍做好准备。要鼓励在岗事业编制人员通过国家考试进入公务员队伍,凡是参加国家公务员考试取得公务员资格的,要优先考虑取得公务员岗位权利,凡是经过组织考试取得公务员资格的要按照考试成绩排次取得进入公务员队伍的资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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