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网络视频会员服务“大打折扣”现象吴纯勇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
我国的网络视频行业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在经历了产业初级大淘汰之后,目前,仅剩下数家网络视频行业巨头。
近几年,相关网络视频巨头纷纷通过各种市场营销方式在大力推广其VIP会员服务,其市场营销的主要亮点则在于能够让广大网络视频用户们在观看精彩的内容时,能够去除相应的广告。
除此之外,还有新片独家观看、观看的尊贵身份等成为这些网络视频巨头们进行市场营销的主要营销点。
这种服务原本无可厚非,但却有好多网络视频付费会员在付出相应会员费用之后,却发现,各大网络视频巨头们并没有像他们宣传的那样,可以去掉广告、直接观看之类的。
而对于这种行业,各大网络视频巨头们也在各自的条款中进行了重点说明,综合来看,各大网络视频巨头的条款中都着重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说明——
一、关于“广告特权”的解释:相关网络视频巨头们纷纷其在协议中声称,……会在您观看视频内容时提供“广告特权”,包括为您自动跳过播放器前贴广告,也可手动关闭播放器前贴内容推荐;但此权益可能因部分电视剧、电影、综艺、直播、动漫、体育赛事等版权方限制或其他限制原因,仍可能会向您呈现不同种类的广告服务……”“对此您理解并予以接受,您不追究并豁免相关责任”
二、关于用户受到损失之后的赔偿问题:相关网络视频巨头们纷纷在其协议中声称,“……您可申请取消VIP会员服务,但此取消行为将无法获得已交纳的VIP会员服务费的退还或其他形式的补偿/赔偿……”、“……本服务期间,包含解决故障、服务器维修、调整、升级、因第三方侵权处理等所需的合理时间,……对上述情况所需用的时间不另行补偿。”
针对这样的行业现象,融合网执行总编吴纯勇接受了来自中央电视台记者的采访,并围绕着上述相关热点话题进行了分析和点评。
吴纯勇表示,仅仅从上述网络视频巨头们的协议中就能看出来,这是各大网络视频巨头们所做的格式合同。但即使如此,相关网络视频平台运营商极有可能侵犯了相关网络视频注册用户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自主选择权、消费者索赔权。
针对消费者上述权益如何界定与维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都有明确的规定——
比如,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责任编辑: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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