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网融合政策仍需完善
虽然我国三网融合体制性政策性障碍逐步松动,从宏观到微观全面推进,政策推动效果日益显现,但我国三网融合的相关体制和政策仍存在不完善和相互矛盾之处,部分政策原则性较强,缺乏实际可操作性。现行政策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
一是三网融合缺乏统筹规划。下一代广播电视网和下一代网络各自为战不利于网络资源共建共享;融合性业务发展缺乏规划引导。虽然《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2007〕56号令)提出要制定互联网视听服务业务指导目录,但是,该目录至今仍然没有出台。
二是政策操作性有待增强。《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2004〕39号令)仍然对非广电企业存在“事实上”的准入限制,虽然国家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2007〕56号令对39号文进行了补充修正,并明确指出,“此前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之处,依本规定执行”,但是,根据终端分类发放许可证等措施仍然不利于融合性业务发展(终端融合是三网融合的必要条件)。
三是执行中的差别对待。广电系统的传统思维是一直将IPTV作为数字电视的竞争对手,尤其是地方广电系统更是如此。这就导致IPTV等融合性业务在很多地方都不能落地,即使落地也不是与当地广电部门合作。与已经获得牌照的IPTV等融合性业务运营商合作则进一步造成了IPTV等融合性业务与当地数字电视直接竞争这一事实。我国的国情以及电信不具有内容竞争力的事实决定了IPTV等融合性业务产业的发展难以脱离广电而单独行进。随着IPTV等融合性业务的逐渐深入,通过与现有牌照运营商等合作主体开展的试点的成功,所起的示范效应将对产业发展的帮助越来越大。但是,如果不改变地方广电系统的态度,即使电信企业拿到IPTV等融合性业务牌照也难以突破地方广电的束缚。
推进三网融合的政策建议
目前,我国已基本具备进一步开展三网融合的技术条件、网络基础和市场空间,加快推进三网融合已进入关键时期。尤其是国务院常务会议做出的关于推进三网融合的决定更是加快了这一进程。当前,中央政府已经提出了三网融合的目标和工作重点,而要实质性推进三网融合,关键还是要落实,避免在执行过程中走样,要针对我国三网融合存在的政策问题及其深层次原因,提出可操作的政策措施。
推动三网融合体制改革。推进“三网融合”,仅靠高层的协调和不同部门的谈判是不能解决根本问题的。最彻底的制度性措施是消除体制性障碍,积极调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广电总局等政府部门相关职能,避免和减少政府职能交叉、重叠,推进形成融合统一的行业监管机构。加快调整和合并广电和电信等部门涉及三网融合的相关法律和规章,实现法律层面的融合,以法律融合促政策融合。
统筹促进三网融合相关政策,实现政策功能有效协同。修订国家广电总局[2004]39号令第二章第六条,不再按照接收终端、传输网络等项目分类核发《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统筹规划电信网、互联网和广播电视网建设,实现网络资源共建共享和互联互通。制定互联网视听服务业务指导目录,通过目录引导IPTV、手机电视等融合业务的发展。
细化业务许可、双向进入具体时间表,实现电信和广电业务双向进入。“2010-2012年,重点开展广电和电信业务双向进入试点;2013-2015年,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全面实现三网融合发展。”具体步骤可以划分为:第一步,电信向广电开放“增值业务二: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ISP),信息服务业务(ICP)”,广电则向电信业务开放“播放业务(含点播、转播、直播),集成业务”;第二步,电信向广电开放“基础业务二:网络接入业务(无线接入业务、用户驻地网业务)”,广电则向电信开放制作业务;第三步,电信向广电开放“基础业务一:IP电话等业务”,广电则向电信开放“开办广播电台、电视台”。
扩大三网融合试验区域和业务应用范围,提升商用网络规模。统筹国家和地方物联网创新示范、两化融合创新实验和三网融合试点,拓展三网融合应用范围。重点在二线城市和欠发达地区以及农村地区取得三网融合新突破。鼓励通信、广电等不同领域企业探索合作、合资、并购、联盟等发展模式,推动三网融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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