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ad中国内地商标权诉讼开始调查(2)
商标权转让须满足法定条件和程序
“商标专用权转让属于要式法律行为。通过转让协议获得商标专用权的,还需要满足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针对“台湾唯冠是否可以代表深圳唯冠出让iPad中国内地的商标权”的问题,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冯晓青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介绍了他个人的看法。
冯晓青认为,在我国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均有如下规定:商标转让人和受让人在签订协议之外,还须到商标局办理相关手续。“如果没有按照上述规定办理手续,并且经过国家商标局核准,就难以认定该转让行为已经获得了商标专用权转移的法律效果”,冯晓青这样说。
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董炳和对此案进行具体分析时表示,“台湾唯冠不是iPad中国内地的商标权注册人,依商标法规定是不能办理商标转让事宜的。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评判,台湾唯冠在既没有深圳唯冠授权也没有唯冠国际授权的情况下,应属于无权处分。但若得到深圳唯冠或唯冠国际的授权、或依唯冠国际的内部决策机制可以直接处分,则应另当别论。”
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齐爱民对此表达的观点是:就IPADL公司与台湾唯冠签署出让iPad协议而言,基于深圳唯冠依法享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依法对其商标享有权利,台湾唯冠是无权转让深圳唯冠享有的商标权的。
“iPad中国内地商标权的权利人为深圳唯冠,这是苹果应当知道的一个基本事实”,齐爱民说,“如果欲得到该商标权,苹果公司只有与深圳唯冠磋商,并达成协议才有可能”。
诉讼双方都对胜诉抱有信心
苹果公司作为原告方,持有IPADL公司与台湾唯冠往来的26封电子邮件作为证据。这些电子邮件的内容被认为涉及台湾唯冠是否能代表深圳唯冠的细节。
提及为何与台湾唯冠签署出让iPad中国内地的商标权协议,苹果公司声称是遵从唯冠集团内部流程的结果。其相关解释是:按照规定,商标权的具体转让洽谈由深圳唯冠法务部负责,双方的转让协议签约由台湾唯冠负责。尽管协议的签署只体现了台湾唯冠,但苹果坚称,从洽谈过程、商标数量、合同准备、相关授权等事项均显示,这一商标的转让涉及到中国内地iPad注册商标。
深圳唯冠对此则认为:原告提供的26封电子邮件只能证明IPADL公司与台湾唯冠之间发生的关联。中国内地的两项商标本属于深圳唯冠,但原告错误地将中国内地的商标当成了台湾唯冠的产权。同时,根据转让协议第11条的规定,之前的草案、承诺、保证等书面或口头的安排全部作废,以正式协议内容为准。由此,就算电子邮件内容属实,也只能以协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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