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米盒子被封杀与互联网电视法律问题分析(2)
直播是单向的,你播我看,时间上用户没有自主权。
而点播是双向的,我点你播,时间上用户有完全的自主权。在直播和点播之间,机顶盒还有一个视频回看的功能,虽然回看的是直播内容,但因为也符合“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特征,也属于点播。
而根据小米盒子的特性,其并没有有线电视接口,即便是直播的节目也不适用于广播权,而是适用著作权法规定的其他权利。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对于一项业务适用哪一种版权,显然应当由业务的性质,而不是视频展现的屏幕来决定。对于小米盒子而言,其直播业务应取得影视作品的广播权,而点播及回看业务应取得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而广电总局《持有互联网电视牌照机构运营管理要求》强行要求互联网电视应当具有电视播出版权(即广播权)显然违背了著作权法的规定,根据《立法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因此,该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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