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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励办法(2)

来源:办公厅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2-09-14 15:27 
核心提示:第三章 申报 第八条 申报项目须实际应用或实施一年以上(含一年)。 第九条 申报项目应经相关科技成果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管理办法验收、鉴定,并有相关验收、鉴定意见和专家名单。 第十条 申报项

第三章 申报

第八条 申报项目须实际应用或实施一年以上(含一年)。

第九条 申报项目应经相关科技成果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管理办法验收、鉴定,并有相关验收、鉴定意见和专家名单。

第十条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必须是项目研发、应用、推广和建设等工作中的主要实施单位。各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数不得超过6个。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必须是对该项目的完成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一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数不超过12人,二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数不超过10人,三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数不超过8人,获突出贡献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数不超过15人。

第十二条 已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的项目不得申报科技创新奖。未经解密的涉密项目不得申报科技创新奖。

第十三条 申报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原则上应为广播影视系统内单位。也可为受总局委托进行科技工作的非广播影视系统的单位和集体。

第十四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直属企事业单位和受总局委托进行科技工作的非广播影视系统的单位和集体可直接向总局科技创新奖励办公室申报。广播影视系统内其他申报单位需经推荐部门推荐上报。

推荐部门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和计划单列市广播影视局。

第十五条 各申报单位须认真填写《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申报书》(见附件1) ,提交申报书及相关附件纸质版两份(加盖公章)和电子版。

第十六条 推荐部门负责审查和汇总申报项目,按要求在申报书中填写推荐意见和建议奖励等级,填写《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推荐汇总表》(见附件2),并加盖公章。

第十七条 相关材料需按照当年总局科技创新评奖通知要求按时上报。(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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