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广播影视科学技术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促进广播影视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播影视系统内的集体和个人及受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委托进行科技工作的集体和个人。
第三条 科技创新奖由总局科技司归口管理。科技创新奖励办公室负责科技创新奖的组织评奖工作,科技创新奖励办公室设在科技司科技标准与管理处。
第四条 科技创新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二章 奖项
第五条 科技创新奖奖励在广播影视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工程建设与改造、广播影视决策与安全运行管理科学化、国外先进技术引进与消化吸收以及标准与计量等方面的科学技术创新。共设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奖、科技成果应用与技术革新奖、工程技术奖、软科学奖和标准奖等五个奖项。其中:
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奖:奖励在广播影视学术领域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与前沿研究开发的成果。
科技成果应用与技术革新奖:奖励在广播影视技术研究与开发活动中完成的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及其应用推广的小发明和小革新。
工程技术奖:奖励具有系统创新和高科技应用的广播影视综合性技术工程和系统技术改进工程。
软科学奖:奖励在科技战略、规划、政策、方案、情报及管理等工作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标准奖:奖励经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发布的国家标准或广电总局发布的行业标准。
第六条 科技创新奖各奖项均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按科学技术水平和技术能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等三个条件进行综合评定。
(一)一等奖项目在技术上应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达到或接近同类项目的国际领先水平或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推动行业科技进步的作用很大,并取得重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二)二等奖项目在技术上应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达到或接近同类项目的国内领先水平,推动行业科技进步的作用大,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三)三等奖项目在技术上应有所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达到同类项目的国内先进水平,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较大,并取得了较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第七条 对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奖、科技成果应用与技术革新奖、工程技术奖等的一等奖评奖结果进行综合排名,前三名可获突出贡献奖。(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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