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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团助警方破获新型刷单诈骗案(3)

来源:法治周末报 作者:马树娟 责任编辑:方向 发表时间:2018-01-11 12:27 
核心提示:在这个链条上,有人充当消费者,进行下单、退单的恶意操作;有人则作为中间人,专门在美团点评平台上寻找商家进行合作;有人利用虚假身份注册店铺,提供给恶意操作者;有人负责查看美团结算周期 例如,在2016年7月1

在这个链条上,有人充当消费者,进行下单、退单的恶意操作;有人则作为中间人,专门在美团点评平台上寻找商家进行合作;有人利用虚假身份注册店铺,提供给恶意操作者;有人负责查看美团结算周期……

例如,在2016年7月14日至15日对美团注册店铺“万尚酒店”进行恶意操作的案例中,被告人杨某负责提供店铺,葛某负责查看美团的结算周期,周某则负责恶意操作,3人共骗得美团近4.8万元。

又如2016年7月18日至19日,在对美团注册店铺“龙发排档”进行恶意操作的案例中,张某负责提供店铺,陶某负责将从张某处获得的店铺出售给王某等3人,王某等3人又将该店铺提供给周某,由周某负责恶意操作,后共骗取美团近10万元。

此外,记者从高邮法院的判决书中看到,在针对不同店铺的恶意操作案例中,有几名被告人扮演的角色不尽相同。比如,在“万尚酒店”案例中,葛某主要负责查看美团结算周期;而在“万州烤鱼”案例中,葛某又负责提供店铺。

“这起案件涉及的人员关系非常复杂,一个人就牵出来一个网络,然后这个网络中的节点人物又会牵出其他的网络,我们前前后后一共抓捕了55个犯罪嫌疑人,后检方根据每个人参与的情况,对43名提起了公诉。”刘珂告诉记者。

尽管该案涉案人员之间关系错综复杂,破获耗时颇长,但刘珂表示,与传统诈骗活动相比,这种通过互联网实施的新型诈骗行为,各方达成合意的步骤、各方分配赃款的收支过程,都会被网络精准记录。

是诈骗 还是合同诈骗

高邮法院判决书显示,针对此次案件,部分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应为合同诈骗罪,而非诈骗罪。

周某辩护律师蒋春贵认为,本案的犯罪对象是美团依据与店铺之间的合同,将代收的消费者货款扣除平台服务费后结算给店铺的结算款,而不是美团退给消费者的退款;而商铺利用与美团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隐瞒事实,与消费者配合,骗取美团财物,因而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合同诈骗罪。

蒋春贵告诉记者,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在江苏省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不同,合同诈骗罪量刑更轻;如果该案定性为合同诈骗罪,那么周某的刑期估计为3年至4年,而定性为诈骗罪,则刑期为10年。蒋春贵透露,周某将提起上诉。

对此,高邮法院认为,合同诈骗罪是指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其本质是通过合同交易行为获取非法利益,而不是基于其他与合同无关的事由骗取钱财;而在这起案件中,被告人之所以骗得钱款、美团遭受损失,不是基于合同本身,而是建立在恶意操作者利用美团的结算漏洞,假冒消费者身份进行消费后申请退款这一虚假交易行为的前提下,商户操作同意退款行为是被告人能够得逞的原因,也与合同交易行为无关。(责任编辑: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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