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河市司法局试行社区矫正保证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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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河市司法局试行社区矫正保证金制度
文章来源:根河市司法局办公室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22日 点击数: 240 次 字体:小 大
为了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人员管理工作,保证社区矫正刑罚制度的顺利执行,加强社区矫正人员衔接管理,减少和避免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和重新犯罪,提高矫正质量与效果。经根河市司法局社区矫正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社区矫正对象试行保证金制度。
社区矫正保证金制度是指对判管制、缓刑的社区矫正人员,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时,结合社会调查,针对不同社区矫正人员的社会危害性,案件的情节、性质等情况,评估等级,确定社区矫正人员交纳保证金的数额。对未成年人被宣告缓刑的,应由其监护人作为保证人,并交纳保证金。社区矫正对象在考验期间,应当认真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没有重新违法犯罪、没有违反相关规定的,在社区矫正考验期满后可领回保证金。社区矫正对象在考验期间内,不能及时报到入矫、违反社区矫正规定(如不参加教育学习、公益劳动、不请假擅自离开社区脱管等),甚至重新犯罪的矫正对象,根据不同情形,依据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给予扣缴全部或部分保证金。扣除的社区矫正保证金主要用于家庭条件困难的社区矫正人员的帮扶,以及表现良好的社区矫正人员的奖励。
目前,《根河市社区矫正保证金实施办法(试行)》、《社区矫正保证金管理使用办法》、《社区矫正人员风险评估办法》、《社区矫正对象保证书》及《社区矫正处罚通知单》等配套文件已相继出台,对社区矫正人员的风险等级评估工作正在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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