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仲裁:互金案件审理大趋势(2)
仲裁庭经审理认定,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是王某、赵某使用有效数字证书签署,符合电子签名法的规定,证据合法有效。由于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已经届满,被申请人赵某应当向申请人王某返还剩余借款本金及相关利息。
“利用网络仲裁系统内置的科技手段,仲裁庭可以核实各方在合同中的电子签名,对证据进行固化,审查证据是否被篡改。”广州仲裁委相关负责人邹艳珏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
——同一类型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案件呈现出仲裁请求、仲裁证据组成、处理方式同质性、类型化的特点。
例如,张某通过网贷平台多金宝(化名)向出借人借款并签署借款协议。由于张某连续逾期未按时还款,为避免出借人的损失,某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了该笔债权并代被申请人张某向出借人偿还借款本息。作为债权受让人,该资产管理公司提起网络仲裁,要求张某归还借款本息,支付违约金、罚息并承担相关费用。
仲裁庭经审理认定,张某通过多金宝平台借款后未按约偿还借款本息,出借人将借款协议项下的债权全部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且根据出借人的委托,多金宝平台通过站内信向张某送达了相关债权转让的通知,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该债权转让合法有效,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本案债权人,主体适格。张某未依约还款,资产管理公司宣告全部借款提前到期,因此有权请求张某返还剩余借款本金并按约定支付借款利息、违约金、罚息并承担相关费用。
“实践中,互联网金融产品不断推陈出新,互联网金融案件呈现的类型多样化与法律关系复杂化已成为网络仲裁审理实务的挑战。”邹艳珏认为,面对标的小、周期短、频率高、类型多的互联网金融案件,网络仲裁、智能仲裁将是互联网金融案件审理的大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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