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促销逼商家“二选一”: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2)
这种做法是传统商业竞争领域常见的不正当竞争手段。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简单说,前述案例中,之所以构成不正当竞争,是因为雇人坐着不点餐的做法,不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
回顾到此次京东618年中购物节,网络传言天猫要求商家不参与京东促销活动,或者是怂恿商家“上公告,发微博,下会场”等做法,如果属实的话,那么,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都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
此外,就商家与平台已达成网络集中促销合作或协议的,恶意干扰、破坏协议的执行,涉嫌侵害消费者的信赖利益。
在各类网络大促期间,消费者都会提前将拟购买商品加入购物车,待活动开始后,完成下单支付操作。一旦其他平台恶意引诱、胁迫商家退出某平台的网络促销,将使得消费者无法按照此前已公示的价格或优惠购买到商品。
简单说,被强迫“二选一”的商家,不仅违反了其与平台之间的约定,也违反了其对消费者的承诺。因此,平台恶意干扰、胁迫商家不得参与特定平台的网络促销行为,涉嫌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
作者简介:李俊慧,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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