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华有线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591 号文核准,公司于 2010 年 11 月 25 日公开发行了 1,60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本次发行”),每张 面值人民币 100 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保荐人(主承销商)费用 3,620 万元 后,余额为人民币 156,380 万元(尚未扣除其他发行费用),已由保荐人(主承销商)汇入本公司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于 2010 年 12 月 3 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京 都天华验字(2010)第 220 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及《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本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都体育馆支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及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分别在上述两家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简 称 ) 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专户”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保荐机构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 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 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 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按月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 单,并同时抄送给保荐机构。
四、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 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五、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 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保荐机构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 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六、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特此公告。
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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