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期权的若干硬知识,知道这些就不那么担心了(3)
可以不给钱吗?这个回到了期权设置的基本原则里面,就是公平。期权的授予价格就是公允市场价,既不偏向公司也不偏向员工。从美国的会计准则来说,如果创始人和最初的创始团队把公司第一天的价值认定为零还说得过去的话,在公司的发展过程中,尤其是经历了一轮融资以后还认为公司的公允价是零就不合适了。
37号文?
在中国,的确有一个非常特殊的规定,原来叫做外管局75号文,我真的是一字不差的把这个文的名字背了下来,叫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它的确让人陷入即便成为境外公司股东也无法在外管局登记的窘境,所以我们原来外籍的员工就出现在开曼的股东名录里,而中国籍的员工就因为这个规定的限制就没有办法。这时常用的做法,是在离职的时候公司给员工一个延期授权,把期权从90天延期到10年,并且保证在任何未来的变化使称为真正股东的条件允许的时候立刻变更。这也就是实质上保证了员工的期权的长期拥有。
现在的75号文被37号文替代了,规定了期权被授予人而不仅仅是境外公司的创立人也可以做外汇登记了。实际上法律规定了而实际规定因各地执行不同还不确定,但公司是有义务在中国的现实框架下完成自己的承诺的。在这一点上期权被授予人是可以放心的:公司管理层,董事会是不能通过一个决议或者做一个决定就剥夺这部分权力,或者以外部环境不支持为由减少自己的义务。否则就跟某公司董事会开会通过决议把隔壁老王家的房子认定为自己公司的房子一样不被法律支持。
能随意取消吗?
曾经和帮我们撰写期权文件的律师讨论过,公司可以以员工的过错为由取消员工期权吗?答案是按照我们的期权文件,不能。发的期权就好像工资一样,没有权利随意的宣布,因为员工的过错,前面两年的工资无效,限你三天内退还全部或部分工资。若是真的员工有过错,也要经过法律流程证明需要赔偿,然后走赔偿流程,但发出去的期权就如泼出去的水,不可回收。我其实了解到这一点是很开心的。当公司就算是有收回的心也无收回的法律支撑,这才是真正的保证。我建议创业者都按照这样的条款来规定期权。
当然如果期权文件里面写道:董事会任何时候随时可以没有成本的没有理由的取消任何人的期权,那也就得按这个办,但很少有公司在成立的时候就这么写的。若真是这样想,别折腾期权这事儿就好了。
期权是你的。你可以很强势
对于期权所有者,我还是希望给大家一些信心,不用过于担心中国的法制问题,因为VIE结构的期权都是按照开曼或者BVI的法律框架和诉讼流程,和中国法律无关,所有的股票方面的纷争的保护是很国际化的一件事情。既然签署了协议,就按照协议去办就好了。违反协议的结果可确定性相当大。(责任编辑: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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