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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亿私募渴求合法身份 地下生存风险隐现(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屈红燕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1-06-10 14:36 
核心提示:据知情人士透露,前期落网的私募均是自身行为比较恶劣,有违私募的自律原则,被客户投诉太多而进入监管者的视野。 民间股神简凡因集资诈骗罪去年底被判无期徒刑,而简凡案件伴随着诸多的恶劣行为:他在无数大大小小

据知情人士透露,前期落网的私募均是自身行为比较恶劣,有违私募的自律原则,被客户投诉太多而进入监管者的视野。

“民间股神”简凡因集资诈骗罪去年底被判无期徒刑,而简凡案件伴随着诸多的恶劣行为:他在无数大大小小场合公开宣称,“你们信我有多深,能获得的投资回报就有多大”,存在夸大收益之嫌;将客户对象瞄准中老年人等没有风险承受能力的小投资者,有报道称受骗者当中超过50%的人是50岁以上;诱骗投资者将资金交给其操作,涉案金额高达2000多万元,并且资金被悉数转移。

“股市名嘴”孙成刚被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0万元,判处孙成刚所设的弘信公司罚金12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除了不具有证监会批准的资产管理资格外,孙成刚存在明显违背私募自律原则的硬伤。比如通过在电视栏目发布揽客广告,具有较强的公开性,影响涉及面广。

多位著名私募人士表示,私募一般是富人理财,客户必须具有风险承受能力,且不能公开募集。私募基金目前尚没有在法律层面形成一个比较统一的定义,但是一些私募的自律底线相当清楚。

首先是私募应止于私人之间。亲戚、朋友或者同事之间的委托理财,不属非法经营之列,他们之间的资产管理或股票代理买卖,仅构成民间的委托合同关系。

但在实践中,特定团体中的朋友关系认定采取何种标准存有异议。比如近日备受关注的铑钿案中,公诉方最后认定其非法为21名客户进行证券买卖,而铑钿认为这些人都是通过各种途径先成为朋友,后才基于信任将资金委托给他的,但铑钿的说法并没有被检方采信。

只要公司或个人通过各种媒体进行宣传大肆招揽客户经营证券业务,其实质就不是“私募”基金,而是具有无限扩展可能的“公募”基金。简凡和孙成刚都存在公开募集之嫌,前者在上海做包场进行各种夸大收益的诱导宣扬,后者则通过电台进行广告,都有违私募的原则。

所谓公开,现在证监会在《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当中已经明确了公开的形式,包括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形式或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电脑终端、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短信等形式。

其次,私募的客户应该有相应的财富基础和风险承受能力。朝阳永续副总经理张子冰表示,美国对冲基金面向的客户以个人名义参加,最近两年里个人年收入至少在20万美元以上;如以家庭名义参加,夫妇俩最近两年的收入至少在30万美元以上;如以机构名义参加,净资产至少在100万美元以上。

其实无论是简凡,还是其他落网的私募,正是由于把手伸向了不具备风险承受能力的中小投资者,监管部门对此深恶痛绝,严厉打击。

再次,私募的募集对象人数不应该超过200人。同样源自《证券法》对公开发行的界定,私募基金的募集对象不仅应在200人以下,而且应为“特定对象”。

最后,不要夸大收益和承诺保底。夸大收益,明示或者暗示的保底,都有悖于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过分高调地在公众场合宣扬自己的投资能力,进行虚假宣传,显然不是私募的立身之道。

《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 期待真正步入对冲时代

据业内人士透露,《草案》征求意见稿已于1月中旬下发监管部门和基金公司,主要的亮点就是确立私募基金的合法地位。

在对私募的监管上,有备案制和发牌制两种思路。所谓备案制,就是达到一定规模的私募基金,因对市场产生较大的影响,需要向证监会备案,规模较小的小型私募机构则无需要备案。

发牌制则相对严格,只有取得证监会的资产管理牌照,才能成立私募基金。

在法律上划清私募罪与非罪的界限,将彻底免除私募行业的心头之忧。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曾表示,在现阶段,很多私募机构会有一种担心,不知道什么时候会被说成是非法的。“因而罪与非罪的界限,必须通过法律给予明确的界定。”(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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