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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十大举措力促并购重组升级(3)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秩名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1-05-19 16:44 
核心提示:《征求意见稿》借鉴境外成熟市场的监管理念和经验,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统筹考虑适用范围的适当性、监管标准的适度性,进一步规范、引导借壳上市行为,明确规定借壳上市的监管范围、监管条

《征求意见稿》借鉴境外成熟市场的监管理念和经验,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统筹考虑适用范围的适当性、监管标准的适度性,进一步规范、引导借壳上市行为,明确规定借壳上市的监管范围、监管条件和监管方式,有利于遏制市场绩差股投机炒作和内幕交易等问题,有利于统筹平衡借壳上市与IPO的监管效率,有利于市场化退市机制改革的推进和出台。

根据新规定,借壳上市拟执行IPO趋同标准。一是要求拟借壳对应的经营实体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最近2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2000万元;二是要求借壳上市完成后,上市公司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治理与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三是要求借壳上市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属于金融、创业投资等特定行业的借壳上市,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业内人士预计,新规或将促使“壳”的价值下降。这是因为,一方面是借壳上市的门槛在提高,另一方面是IPO的通道越来越畅通,新股发行的家数和融资额迭创新高。统计显示,2009年、2010年两年里A股市场共有677家企业IPO,接近于2004-2008年5年IPO企业的数量。带来这样变化的重要原因,一个是IPO重启,另一个则是创业板大门的打开。

过去借壳上市的主要是民营企业,随着民营企业未来可以大量登陆中小板和创业板,它们借壳上市的动力将大为减弱,沪、深股市估计很难再度演绎以往那种借壳上市的热潮了,而只能是零星的个别案例。

“鼓励上市公司以股权、现金及其他金融创新方式作为兼并重组的支付手段,拓宽兼并重组融资渠道,提高兼并重组效率。”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中国证监会支持并购重组配套融资。

国发27号文明确提出,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可转换债等方式为兼并重组融资,鼓励上市公司以股权、现金及其他金融创新方式作为兼并重组的支付手段。而《征求意见稿》提出允许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与配套融资同步操作,解除了二者分开操作的政策限制,实现一次受理,一次核准,有利于上市公司拓宽兼并重组融资渠道,有利于减少并购重组审核环节,有利于提高并购重组的市场效率,为进一步探索通过发行股份、债券、可转换债等方式拓宽并购融资渠道,不断创新和丰富并购融资工具,开辟了通道。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完善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制度规定。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方式实施并购重组,已成为并购重组市场的主流趋势,特别是在以提高产业集中度和资源配置效率,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为目的的并购重组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为提高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数量不低于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发行股份数量低于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的,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交易金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创业板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据悉,《征求意见稿》对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标准和条件进行了补充规定,这是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制度规定,有利于降低重组成本,提高重组效率,有利于优势上市公司进行行业深度整合和产业升级,有利于国家产业政策的贯彻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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